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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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XXXXX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一、各科室要根据自身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认真制订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丢失和损坏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设备。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系统规定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计算机,不得违规操作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得操作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三、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卸载程序或更改设置;不得加装光驱、软驱、U 盘及其他外接设备。

四、计算机在不使用时,要关闭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严禁计算机连续24小时开机。

五、计算机使用人员应严格保管好各自的工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严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工号和密码进行计算机操作。

六、信息系统及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计算机中心控制室联系,严禁自行拆卸、维修;不得让非本院技术人员调试、修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七、计算机相关设备与所用材料的消耗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各科室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八、计算机中心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保障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解决院内用户在系统和设备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计算机中心控制室作为医院落实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反馈。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以下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一)对检查发现科室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但未造成医院损失者,每次罚款200元;违反上述规定并对医院造成损失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科室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设备发生丢失,所在科室与保安部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科室当事人承担科室应承担部分的60%,科室第一责任人承担5%,剩余35%由全科人员分担;科室当事人无法认定时,科室第一责任人承担科室应承担部分的40%,剩余60%由全科工作人员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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