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3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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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1.4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4.1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4.2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1.4.3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5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部门专项承办负责制、逐级审查会签制。

1.6 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定部门、落实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 组织分工及职责

2.1 公司法律部门是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其他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

2.2 法律部门作为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2.2.1 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2 承担公司合同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2.3 建立健全合同编号规则及合同签订程序,牵头组织公司标准格式合同的制定、修订工作。

2.2.4 审查合同,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合规、完善,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工作。

2.2.5 监督、检查公司各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2.6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2.2.7 负责将公司合同汇总、整理后于每年底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3 行政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2.3.1 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

2.3.2 负责合同登记与档案管理;

2.4 公司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2.4.1 负责对合同遵守财经、税务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

2.4.2 协助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合同调查,对需进行调查的重大合同的交易对方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出具相关意见;

2.4.3 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

2.4.4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合同结算审查及办理支付结算;

2.4.5 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

2.5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2.5.1 在签订合同前对签约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了解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构成要素的详细情况等并出具书面报告,且对其得出的结论负责;

2.5.2 对合同涉及交易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负责,保证合同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技术或质量标准、规范,协助法律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

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明确判断;

2.5.3 负责合同的起草、会审签批、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工作;

2.5.4 对已生效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及其他严重问题时,及时将问题上报法律部门,协商处理办法;

2.5.5 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对方违约事项,继续履行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或扩大损失;

2.5.6 配合法律部门和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及涉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

2.5.7 负责本部门签订合同的档案管理保存,同时应将本部门承办合同交法律部门归档。

2.6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意见参与合同会审(如需要),参与会审时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3 合同签订

3.1 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及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3.2 合同方的确定应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须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3.2.1 主体资格合法:对企业应审查其最近一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3.2.2 经营范围合法:拟签合同的标的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或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等;

3.2.3 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审核清楚授权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等)、代理人证明;

3.2.4 资信能力可靠:审查对方实收资本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生产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投标保函、履约担保、注册会计师签署的会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3.2.5 对有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要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3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人员由相关技术、财务、法律人员参加。按先技术后商务的顺序进行,合同谈判内容应包括合同技术范围和内容、交付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及地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有合同要件。

3.4加强对公司谈判策略和谈判底线的保密工作,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重要合同的谈判应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3.5 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即时结清的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具体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3.6 签订合同应争取由我方起草合同,公司有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格式合同。国家有标准或通用格式的合同应遵守国家规范。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格式合同的制定和定期修订,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

3.7 公司实行合同订立分类逐级审查会签制。审查会签部门和人员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会签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

3.8 公司各部门对其承办的合同,在完成合同文本拟定后,应按其部门管理规定履行部门内部审查批准程序,在完成部门审查后,持合同流转单依次报法律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重大经济合同还须财务负责人审签。完成上述审查程序后,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内部权限规定报相关领导签署。法律部门及公司领导认为合同有必要经其他部门审查会签的,应明确会签范围,承办部门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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