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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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5]13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9.12
【实施日期】198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1985年9月12日吉政发〔1985〕133号)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合同审核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国发〔1983〕1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省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其委托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核登记。须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