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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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文件

劳锅字[199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自从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正式执行以来,对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率特别是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切实措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为便于做好贯彻执行的工作决定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81)劳总锅字7号]即行废止。

劳动部

一九九0年五月九日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高检院、高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五章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八章安全附件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和品种划分

附件二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等于低于20℃和10℃的地区附件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附件四压力容器登记卡

附件五安全阀和爆破片的计算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 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

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0.2MPa.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P.V大于等于0.5MPa.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4:

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Ⅰ级)<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

(4)轻度危害(Ⅳ级)≥10mg/m3。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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