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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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