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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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确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错案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追究错案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轻,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二部分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四、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七)涂改、隐匿、仿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八)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措施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造成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六)其他违法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3•【字号】泉政文[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的通知(泉政文〔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鉴于人事和工作分工变动,经研究决定:尤猛军常务副市长担任以下相关机构领导职务: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泉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泉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泉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泉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中化重油深加工项目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促进“6?18”对接项目落地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石油化工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招标投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民航发展的会议纪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新机场选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与央企战略合作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打造海峡蓝色产业带建设海洋经济强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监察局)泉州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监察局)泉州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建设学习型政府指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地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数字泉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中心市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二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2012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晋江大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晋江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迎宾大道改造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创建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泉州市与港澳台侨外资企业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经贸局)万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沿海围填海造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市沿海围填海造地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信息化管理局)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泉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泉州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港口管理局)泉州市港口岸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港口管理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泉州市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房委办)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烟草专卖局)泉州船厂造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惠安县政府)泉州市汽车制造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市五洲龙汽车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林伯前副市长担任以下相关机构领导职务: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与央企战略合作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推进厦漳泉通信一体化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石油化工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电力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和直供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清理整顿山美自供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标准化厂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扶持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制造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创建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知识产权局)泉州市环境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节能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减排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泉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办公室挂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加强崇武至秀涂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泉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泉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电业局)泉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电业局)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科协)省农函大泉州分校校长(办公室挂靠:市科协)泉州软件园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丰泽区政府)泉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陈荣洲副市长担任以下相关机构领导职务:泉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与央企战略合作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民航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家政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商务行政执法试点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食盐市场保障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肉品加工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整规综合办)泉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军供应急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泉州市加强与港澳交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经贸局)中泉(集团)公司改制重组上市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经贸局)泉州市与港澳台侨外资企业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经贸局)泉州市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经贸局)泉州市口岸大通关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口岸办)泉州市迎接泉州港口岸深沪围头港区国家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口岸办)泉州市海防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海防办)泉州市“平安海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海防办)泉州市境外泉籍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事侨务办)泉州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外事侨务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泉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泉州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港口管理局)泉州市治理整顿药品市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市问题乳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办公室挂靠:泉州海事局)泉州市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烟草专卖局)泉州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泉州市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泉州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残联)泉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老龄办)《泉州年鉴》总编室主编(办公室挂靠:市方志委)泉州市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征兵办)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晋江陆地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晋江市政府)泉州出口加工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付朝阳副市长担任以下相关机构领导职务:泉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泉州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泉州市车用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建设项目融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与央企战略合作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公开招标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泉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泉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粮食局)泉州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粮食局)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泉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泉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挂靠: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市处置金融风险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银监局)泉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泉州银监局)周真平副市长担任以下相关机构领导职务:泉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泉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泉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民办教育促进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推动高校与亿元企业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泉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泉州市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霍乱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泉州市城区除“四害”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挂靠:市爱卫办)泉州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五”普法实施纲要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五”普法实施纲要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五”普法工作实施计划今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启动的关键之年,为全面区委区政府依法治区的要求,促进“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全局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我局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强面向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

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对城管执法的目标和要求,动员全局力量,继续在全局深入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全局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推进城管执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局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平稳开展。

(二)工作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围绕局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洛江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满足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教育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并注重在宣传教育的实效上下功夫,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在2011年“法律六进”工作基础上促进城市管理的全面发展。

3.务实创新,与时俱进。

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握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形式,体现我局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特点。

4.结合实际,坚持学用结合。

要根据城管执法不同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政文〔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
泉政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城管局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城管局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精选范文:城管局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共2篇) 及时报送资料。

各科室、单位要依照执法评议的具体要求,建立评议台帐。

构建系统全面的执法评议台账。

同时,各科室、单位要依照评议工作的阶段方法,于月日前报送本科室、单位具体执法评议计划,月日前报送自查整改情况,月日报送督查评议情况,并及时报送执法评议工作的动态信息。

规范执法行为、建树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升乡村管理水平。

构建和谐城管,加快实现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城管行风建设目标,积极服务“法治姜堰”建设大局,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不时优化,现就城管执法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照法治姜堰建设的总要求,围绕建设“文明、公正、威严”城管执法队伍,打造“便民、安民、惠民”百姓城管品牌,以组织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为抓手,以促进文明管理、依法行政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核心,以社会认可、人民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权、评议权,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不时提升乡村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进程,实现城管事业健康继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局年执法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三、评议内容: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行为情况。

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执法行为是否程序合法。

有无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欺压群众、弄虚作假、乱罚款、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执法机制情况。

否有比较完善的规范执法顺序、执法公开告知、执法监督制约、执法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体系;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许诺制、公开办事制、限时办结制;否简化办事顺序。

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执法办案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防止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执法能力情况。

否积极推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措施.(四)执法队伍情况。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原则和程序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在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运用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的平等权利。

4.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情和证据,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纳入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公示处罚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监督和评估1.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建议。

四、实施和落实1.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和能力。

3.将方案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23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23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一、为加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三、区行政执法局的法制机构代表本机关行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范围:(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六、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行政执法现场实施监督;(二)调阅与被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四)询问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具备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四)需通过省政府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九、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法制机构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办理的监督案件,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裁量度。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有效。

二、目标要求1.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2. 优化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效率;3. 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为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裁量权行使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干部对裁量权行使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确保行政处罚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便于监督和评估。

5. 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评估建立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四、落实措施1. 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南,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2.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纪律检查。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效能。

2. 行政处罚工作更加高效,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各股室、中队: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 严格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超越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努力创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廉洁高效”机关作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区政府行政监督、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局及所属股室、中队均在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一)梳理执法依据在市行政执法局梳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依据和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的基础上,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区情况加以完善。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洛政〔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
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泉洛政〔2020〕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2020年12月23日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将2020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2020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通告附件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附件。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队职责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队职责

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队职责一、中队在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本辖区内履行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属于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

二、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知识,积极宣传和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三、接受局机关、股室及街道分管领导的督促、检查、指导。

四、在局的统一调度下,协调与其他街道中队的各项工作内容。

五、在现阶段正式执法人员缺编,无法派驻基层的情况下,每中队指定一名负责人(法制员),负责中队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任务及工作情况的上报传达、报送中队考勤情况、领取分发各类奖金补贴等工作,平时受局挂点领导管理,紧密配合乡镇(街道)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六、各派驻乡镇(街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严格按照《泉州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能,其他职能均不得以洛江区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具体职责如下:(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规划区中队负责规划区内所有建设行为的监管,非规划区中队只负责对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进行监管(河市中队对11个行政村各种建设行为应予以严控);(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市区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小餐饮、流动摊点的油烟以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待移交);(八)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泉司〔2019〕8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泉司〔201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部门:为全面推进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三项制度”的可操作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2019年12月11日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一、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规定。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三、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四、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建法函〔2019〕5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指的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五、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5月份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5月份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5月份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5月份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16〕61号)和《泉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检查评分及资金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泉城管办〔2018〕12号)文件精神,市城管局、市考评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河长办分别就“数字城管”案件处置、占道经营考评、城市“牛皮癣”考评、城市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农贸市场管理和内沟河河长制等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开展考评。

一、考评基本情况5月份,市城管局“数字城管”平台派遣案件28536条,督促整改28121条,全市总处置率为98.55%;市考评中心对中心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物业小区综合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开展考评,共发现市容环境卫生问题4471个;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考评中心对28个农贸市场进行考评,发现问题192处;市城管局对中心市区88个重要节点和各个街道进行占道经营专项考评,会同市考评中心对中心市区的71条道路、85个社区和121个物业小区进行“牛皮癣”专项考评;市河长办会同市考评中心对内沟河50段、江岸带6段进行考评,发现问题442处。

5月份各区综合考评情况表二、市级部门考评情况本月数字城管平台共派遣1901个案件到32个市级职能部门,其中已处置1816件,总处置率为95.53%。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市北渠管理处和市自来水公司等21个部门处置率100%,处置情况较好;市公路局、市排水管理中心和市地下管网公司等14个部门处置效率较高,按期处置率在90%以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泉洛政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洛政办〔2020〕1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4日洛江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规范政务公开目录1.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就城乡规划等26个试点领域编制标准指引,26个试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上级部门落实意见,编制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区信息公开办(26个试点领域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城乡规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发改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局负责财政预决算,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救灾,税务局负责税收管理,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局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司法局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农水局负责扶贫、涉农补贴,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局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人社局负责就业、社会保险,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安分局负责户籍管理,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卫健局负责卫生健康,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见/xw/ztzl/qmtjjczwgkbzhgfhgz/sdlybzzy/)。

泉州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泉州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一、为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关于在泉州市、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泉政〔2010〕6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泉州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市)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市、区(市)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市、区(市)行政执法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省政府批复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市)行政执法局管辖。

六、市、区(市)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局处理。

七、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执法局管辖。

区(市)行政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八、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案件登记制度。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一)卷宗封面;(二)卷宗目录;(三)立案审批件;(四)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五)案件终结调查报告;(六)案件评议讨论记录;(七)案件处理批件;(八)处理决定书;(九)执行情况记录;(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十一)销案报告;(十二)结案报告;- 2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卷宗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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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精品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各股室、中队: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 严格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超越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努力创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廉洁高效”机关作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区政府行政监督、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局及所属股室、中队均在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一)梳理执法依据在市行政执法局梳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依据和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的基础上,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区情况加以完善。

(二)由法制股人员参与市执法局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具体处罚标准的制定。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7、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细化处罚标准幅度之外处罚的需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要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2、实行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后,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但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核、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决定,原则上应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3、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或复杂裁量案件必须由集体决定。

4、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行政执法局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8、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可以向行政执法局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行政执法局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9、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10、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11、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建立评议考核制度。

按照市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市行政执法系统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市行政执法系统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

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3、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针对我局建局时间不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有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知识培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懂得违法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2007年10月,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全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二)2007年10-12月,由法制股人员参与市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行政处罚配套制度。

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2008年1月,对市局下发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制度手册,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

(四)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小结,报送市行政执法局。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局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后)。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股,主要职责是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集中本单位工作骨干,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市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按照《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庄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副组长:林顺健(区城监大队大队长)施性龙(区城监大队教导员)宋家峰(区城管办主任)成员:吴育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人)华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蒋龙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综合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施性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细化量化工作要求一、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编制目录。

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一)行政处罚: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在制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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