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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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当今我国经济热点问题。首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的变革,然后探讨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最后提出监管建议,为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发展和监管互联网金融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标签: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当今我国经济热点问题,2012年下半年,谢平教授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在国内迅速掀起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热潮,乃至于2013年被人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充分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的重视。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全新领域。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企业,逐步向金融业渗透,结合自身优势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实体经济。与此同时,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开始与互联网进行技术融合,为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并对现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面前,不确定风险同样存在,其中监管风险最值得关注,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1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带来的变革
1.1 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应用了互联网的最新技术,交易无地域和时间限制,交易方式去中介化,金融产品设计简单化,业务流程精简化,支付瞬间化,风控自动化,新技术支撑和大大促进了金融运行效率的提升。此外,直接交易使得市场定价成为最基本的定价方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也得以提高。
1.2 风控技术
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风险定价和信用评定。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金融行业不存在物流,只有信息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归根结底也是信息流,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大数据满足金融最核心的定价要素。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传统金融市场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缓解,并推动金融风险控制手段走向智能化、自动化、低成本化,金融风险控制手段实现了革命性提升。
1.3 盈利模式
由经营“资产”走向经营“容量”。传统金融机构是交易的中介,是金融资源的聚集与配置者,这种角色决定了其同时又是资产风险的承担者,经营“资产”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核心工作和利润来源。而互联网金融是促成交易的平台,提供金融资源聚集与配置的场所,具体的金融资源配置由用户自己去完成,这种角色决定了其不是资产风险的承担者。经营“容量”,也就是尽可能扩大平台用户规模、提高用户秥性和交易量,才是平台的核心工作和利润来源。当然,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不直接承担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但是仍要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引导、教育、监控作用。这种引导式的风险管理,仍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1.4 服务对象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覆盖面扩大。互联网金融不存在身份岐视、规模岐视、贫富岐视,客户长尾化、平民化、小微化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个显著特征,这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有益的补充,能较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对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服务“不接地气”、“贵族化”、“精英化”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展普惠金融、小微金融,都具有较大的推进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既存在传统金融风险,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站在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归纳起来,现阶段须重点防范三个方面的风险。
2.1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依赖互联网技术。但是,不少线上平台并未提供完善的技术,这使得平台在信息的存储、处理、发布、传递、利用的过程中,或因技术故障,或在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时,发生信息失真、迟滞、泄露等现象,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投资者信息泄密以及平台的运营失常。技术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交易安全风险。在信息存储、传递、处理过程中,信息可能丢失或破坏,被恶意窃取和篡改,导致交易得不到安全保障;二是隐私保护风险。因技术原因,导致对交易信息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容易被恶意窃取或者人为泄露;三是服务质量风险。因技术方面的原因,导致响应速度过慢、操作太难,影响客户的积极性和信任感。
2.2 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所有因内部作业、人员及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其他外部作业与相关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可能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者产品设计有缺陷,也可能是因为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以远程支付为例,互联网交易面临的钓鱼、欺诈风险尚未彻底解决,应对网银欺诈的安全软件产品尚不成熟,第三方软件可能对存在的木马程序不能有效识别。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这方面的缺陷,通过钓鱼WIFI站点或其他攻击手段,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拦截或篡改,
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另一方面,手机移动支付因缺少U盾接口,普遍采用短信认证的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在这方面,由于客户的安全意识薄弱,且缺乏这方面的安全软件保护,也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存在安全隐患。
2.3 信用风险
传统金融企业在信用风险方面研究较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虽然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大数据技术运用减少了网络中信息的不对称,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由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特点,交易双方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增大了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短、进入门槛低,大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充分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质,加上网络贷款多是无抵押、无质押贷款,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此外,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全国性的征信网络系统也还没有建立起来,加之互联网金融还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难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提供保障。基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客户可以更多地利用金融机构与自身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证明信息造假,骗取贷款,或者在多家平台上取得贷款。3 对策建议
3.1 加大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增强消费者金融知识,使其熟悉金融业相关业务,了解金融业风险点所在,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普及法律维权方面的知识,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到当自身遇到侵权行为时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小社会不稳定因素。
3.2 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加强“监管方面”,一是要把握好出台监管措施的时机。贯彻李克强总理的讲话精神,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不宜过早纳入监管范围,宜待其风险充分暴露后再进行监管;二是要把握好监管的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粗细结合,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监管要细,其它的则宜粗,以原则性、倡导性的监管为主;三是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如果仍沿袭监管部门起草法案、人大或国务院审议通过的立法方式,无法避免监管部门借立法确权,出台的相应法律法规可能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阻碍其发展。
3.3 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就是行业之间签订相关自律条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大家相互监督。如果某成员企业违反这一条约,那么,全体同行可以进行谴责,并采取相应的行业制裁措施。如此,能够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行业自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