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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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
(2016 年)
甲方: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供货合同
签约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
本合同一方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生产制造销售汽车及零部件经营范围的有限公司。
^本合同^另方^为XXXXXXXXXXXXXXXXX 以~ 称乙万)^是 -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生产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经营范围和资质的经
济组织。
经先期乙方对合同产品的开发和试制及在甲方工作地验证,已满足甲方规定的
各项技术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为其进行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本供货合同内容,以共同履行。第一条:订货原则
1.1乙方根据甲方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以下简称《采购订单》),
提供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
1.2乙方除满足甲方批量生产所需用量外,还必须满足甲方售后服务所需的合同产品(包括零部件)数量。
1.3乙方应随着甲方订货量的增加,适时提高产量并确保合同产品的质量。第二条:订货合同
2.1本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
2.2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甲方的《采购订单》确定。
2.3闭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等。
第三条:采购订单
3.1《采购订单》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契约性文件,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2《月份滚动计划》作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乙方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
3.3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2日内向甲方书面发出对该《采购订单》的确认结果。不回复或逾期回复,视同乙方已确认《采购订单》且无异议。
3.4乙方应按《采购订单》中的要求,向甲方按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交付合同产
品。
3.5乙方对《采购订单》的任何更改,须在收到《采购订单》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可按更改后的《采购订单》执行,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供货
4.1乙方按《采购订单》向甲方供货时,包装物应标明合同产品的名称、图号、每箱件数、乙方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其合同零部件,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损失与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2根据甲方市场销售和生产的需要,甲方可对《采购订单》的合同产品交货时
间、交货数量进行调整,由此引起乙方增加的费用,乙方应在2日内提出,双方另
行协商确定。
4.3乙方应将合同产品按期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若不能满足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的要求,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为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第十二条:索赔”条款执行。
4.4甲方有权退回所有超出《采购订单》范畴内的数量或品种,未经甲方同意发出的合同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5如合同产品交货延迟,乙方应按“第十二条:索赔”中的有关条款,承担因延迟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配件若延迟交付,未经甲方许可,甲方每天可按该批延误件总金额的5%向乙方索赔。
4.6乙方应保证甲方售后服务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并承诺对甲方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售后市场缺件而引起的索赔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4.8本合同产品的制造装配不允许乙方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若有特殊情况,部分产品需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物流管理
5.1为保证甲方的生产需要,如无特殊条款,乙方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储备库,储备的数量相当于甲方5〜8个工作日(合格产品)的中间库存。甲方保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此库存的权利。如乙方在甲方地设立储备库有实际困难须甲方代为保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应按产品总金额的6%。向甲方支付产品代保管费用。
5.2若甲方遇有紧急生产任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以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将合同零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双方协商解决。
5.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不断优化物流供应链,提高供应链效率,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成本。包括:优化合同产品的包装,第三方物流及同步供货、看板供货、集配供货和送件至工位等物流优化措施,以满足甲方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质量保证
6.1乙方对交付的合同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其合同产品不断改善。
6.2乙方应通过IS0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持续维护,并积极推进
ISO/TS16949: 2009质量体系的建立,在合同生效同时,持续5年内,乙方应通过或按照ISO/TS16949: 2009质量体系要求来进行体系评定,并按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及提交以下有关资料:(特殊行业除外)
--质量体系证明:IATF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布的证书;
--相关零部件CCC资格证书;
--关键零部件,提供有国家资质方认可的《检验报告》。
这些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时如不能提供,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督促其遵守合同。对于长期稳定满足质量要求的乙方,甲方将在新项目选择等方面优先考虑咨询。 6.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6.3.1乙方承诺所供合同产品不出现与安全有关的缺陷,并对所供合同产品的安全性负全责;乙方对因其所供合同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整车产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按照双方签订《供方质量保证协议》中的“十、索赔”进行索赔。
6.3.2乙方满足甲方提出的对质量体系、产品/工序控制的要求。
6.3.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包括分供方)进行体系、过程、产品审核。
6.3.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对供货合同产品的各种更改应积极给予响应和支持,并按甲方的要求期限将合同产品进行更改,与甲方要求保持一致。
6.4乙方同意随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合同产品满足质量要求和追溯要求的证据。
6.5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自动对产品实施封存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a. 体系认证机构已开出与产品/工序相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b.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出严重不符合项;
c. 甲方审核员到乙方现场进行审核,查出不符合项;
d. 供货合同产品在甲方工厂或用户处发现批量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问题时;
e. 乙方自己发现有批量质量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
以上情形造成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按《供方质量保证协议》向乙方进行索赔。
第七条:产品验证
7.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均应有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标识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交付的合同产品应与通过甲方鉴定和验证合格的乙方工装样件质量保持一致,并随交付的合同产品按批次提交真实的质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