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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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 已 , 于 因婚 姻 、 承 而 引 起 的与 财 产 权 而 对 继 益 有关 的纠纷是 否 可 以适用 “ 财产 权 益 纠纷 ” 没 则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一O —0 作者简介 : 殷久玺 (9 1 ) 男 , 18 一 , 河南光 山人 , 在读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 法。
络 的普 及 、 电子技 术 的发 展 , 纸 化 办 公 已经 被 许 无 多人所 采纳 。 同时 , 当事人 基于 合意所 作 出 的意 思 表示 也更 加 灵 活 、 多样 化 。 目前 , 多 国家 的 民事 许
尊重 了当事 人 的合 意 ,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需 适
要, 是诉讼 民主的一种 表现形 式 。 ( ) 二 市场经济要 求 市场主体诚 实守信
随着我 国市 场经 济的不 断发展 , 特别是 我 国 自
加人世 界贸易组 织 以后 , 济市场化 就成 了一种不 经
诉讼 立法对协 议管辖 制度 形式 的要 求也 比较宽松 ,
如瑞 士 1 8 9 9年 国际私 法法典 第 5条规 定 : 关 于遗 “ 产继 承 的管辖 协议 可 以通 过任何 方式 为之 , 并不 以 书面 为 限 , 可包 括 电报 、 还 电传 、 真 、 印或 其 他 传 影 传 播媒 体 。 l 其 实 , 于 强 调 采 用 单 一 的 书 面形 ”2 过
二、 完善我 国民事诉 讼协议 管辖 制度 的必要性分 析
( ) 一 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是 民主的体 现 随着 当事人 主义 的发展 , 民事诉 讼制 度 的发 展 趋势在 向着 民主化 和高 效率 的方 向前 进 。协 议 管
辖制度 不仅体 现了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的原则 , 而且还
我 国民事诉 讼 法对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的 规 定 仅此 3个 条 款 。可 以看 出 , 国 民事诉 讼 立法将 协 议管辖 制 我
在我 国国内的民事诉讼协议 管辖制度中其适用范
围 只适用 于合 同纠纷案 件 , 且所 适用 的合 同纠纷仅
限于一般的民商事经济合 同纠纷 , 如买卖合同、 租 赁合 同 、 与合 同等 ; 涉 外 民事诉 讼 的协 议 管辖 赠 在 制度 中其适 用 范 围 也 只是 扩 张 到 “ 涉外 财 产 权 益
可逆转 的趋势 。市 场经 济 是一 种 开放式 的经 济形
态, 它在运 行 中要 求市 场主体 在经济 活动 中要诚实
信用 , 以此 来保 证 市场 经 济 的健 康运 转 。但是 , 我
式是不 利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 , 同时也是 与
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 在经济交往中常 常存 在一 些欺诈 、 迫 等违 法 现 象 , 胁 这必 然 会导 致 市场交易具有不安全性。协议管辖制度 的适用能 有 效地解 决这一 问题 , 它可 以对 当事 人 的交 易行为
起 到制约 作用 , 因为协议 管辖制 度是诚 信 主体最后 的保 护伞 , 是市场 经济体制 下建 立诚实 信用 制度 的
要求 。 ( ) 三 效益是 当代 法律 的一个基 本价值 目标
我国新《 合同法》 的规定相背离的。 ( 当事人能够协议选择的法院地较 少 四)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2 第 5条规定 : 当事 “ 人 可 以协议选 择管辖 的法 院地仅是 被告 住所 地 、 合
我国现行 的《 民事诉讼法》 将协议管辖制度分 为 国 内民事诉 讼 的协 议 管辖 制 度 和涉 外 民事诉 讼 的协 议管辖 制 度两 种 。其 中第 2 5条 规定 的是 国内 民事诉 讼 的协 议 管 辖 制 度 , 2 2条 、 4 第 4 2 3条 规 定 的是 涉外 民事 诉讼 的 协议 管辖 制度 。到 目前 为止 ,
外, 当事人 可 以基 于其 合 意来 选 择协 议 管 辖 的 法
院。
( ) 三 协议 管辖 的形 式比较 单一
我 国对 协议 管辖 的形式要 求 比较严 格 , 定必 规 须采 用 书面形式 , 在立 法者看来 这 种书 面形式 应是
“ 书面协议 ” 不包 括 电报 、 , 电传 、 电子 邮 件等 , 不 更 包括 口头 形 式 。根 据 我 国 19 9 9年 新 《 同法 》的 合 规定 , 同的形式 已扩大 到书 面形 式 、 合 口头形 式 和
在司 法实践 中 , 上述 五个地点 的法 院常 常不 是 与一
方当事人 有牵连 , 是 与 另一 方 当 事人 有联 系 , 就 且
被 告住所 地 、 同履 行 地 、 的物 所 在地 等 地 又属 合 标 于法定管辖 中的联结 地 , 于 多 种考 虑 , 方 当事 基 双
《 民事诉讼法》 19 年 ) 4 条第二款规定 :诉 (99 第 O “
系 的法 院 , 诉 法 院 的 中立性 、 正 性 和便 利 性 其所 公
便 能得到更充 分 的保 证 。 目前 经 济 比较 发达 的德 ’ 国、 国、 法 日本等 国家 对 合意 管 辖 法 院 的范 围都 没 有 附加过 多 的 限制 , 除非 违 反 了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性, 并提 出完 善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制度的立法构想 。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协议 管辖 ; 完善
中图 分 类 号 :9 5 1 1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9 5 ( 0 1 0 0 3— 4 17 — 64 2 1 ) 1— 6 0
Pe fci n o r e e tJ rs it n S se fCh n sCii P o e u e re t fAg e m n u id ci y tm o i a vl r c d r o o YI Ju i YU y n N ix , a g
M a . 011 r2
论 我 国 民事诉 讼 协 议管 辖 制 度 的完 善
殷 久 玺 余 洋 ,
(. 1 海南大学法学 院, 海南 海 1 5 0 2 ;.安徽 师范大学历史与社 会 学院, : 7 28 2 7 安徽 芜湖 2 10 ) 4 0 0
摘要 :针对 当前我 国民事诉 讼协议管辖制度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分析完善 我 国民事诉讼协 议管 辖制度 的必要
p o e ur h e a t l nay e h e e st fp re t g t i y tm ,a d p t o wa d t e lg sai e i r c d e,t ri e a l z st e n c s i o e c i s s se c y f n h n u sfr r e iltv — h d a n ho t ef c t e s o w o p re ti.
势下 , 国民事 诉讼 协议 管辖 制 度 的原有 规定 已经 我 表现 出 了它 的滞 后性 , 积极 出台举措 完 善我 国 民 应 事 诉讼 协议 管辖 制度 。

致性的, 就有违 《 这 民事 诉讼 法 》 于 同 等原 则 关
的规 定 , 对 本 国公 民 、 这 企业 显 然是 不 公 平 的。 目 前, 世界 上许 多 国家 的 民事诉 讼法 在立法 时均 没有

63 ・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 1 卷 1
有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从 司法 实践 上 看 , 些 限制 … 这 性的规 定是不 能 有 效解 决 当 事人 之 间 矛 盾 的 。 目
前 协议 管辖制 度在 许 多 国家 民事诉 讼 立 法 上 的趋 势之一 就是 适 用 的范 围在 不 断 地 宽 泛 化 , 德 国 如
( . a co l H i nU i rt , aku H ia 7 2 8 1 L w Sh o , an n e i H i an n 5 0 2 ; a v sy o 2 Hio n oil ol e A h i om lU i r t,Wu u A h i2 0 ) . s r a dS c lg , n u N r a n esy ty aC e v i h n u 4 00 1 A s a tI i fh a rpo l xsn gemet ui i i yt fC ia i l b t c : ve o em j rbe ei i i are n r dc o ss m o hn 'c i r n w t o ms tg n j s tn e s v
讼 所涉 及 的为 非财产权 的请 求 , 或对诉 讼定 有专属 审判籍 者 , 不得 成 立 管辖 的合 意 ” 据 此 表 明但 凡 ,
涉及 财产 权 的纠纷 , 当事 人 均 可 以合 意 确定 管辖 。
人 常常很难 达成 协议 , 即使 达 成 了相 关 的协 议 , 也
往往还是要么局限在法定管辖法院地的范围之内,
对 协议 管辖 制 度作 出不 同 的规 定 , 如德 国 、 本 、 1 俄 3
罗斯 等 国 。

我 国 民事 诉讼 协 议管 辖 制度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 议 管辖适 用 的 范 围比较 狭 窄 二 协
( ) 一 协议 管辖 的立 法体例 不 统一
根据 我 国 现行 《 民事 诉讼 法 》 2 第 5条 的规定 ,
其他 的形式 , 同时又 明确 规定 了 书面形式 也可 采用 更为 广义 的说 法 , “ 以有 形 地表 现 出所 载 内容 即 可
的形 式 ” 通 常 为 : 同书 、 件 和数 据 电 文 ( 括 , 合 信 包
电报 、 电传 、 真 、 传 电子 数 据 和 电子 邮 件 ) 随着 网 。
度设 置 了不 同的 内容 , 从对 内和涉外 两个方 面来 区 别加 以对 待 , 种 区别 对待 必然 会使 中 国的公 民在 这 选 择 法 院上 同外 国人 、 国企业所 享有 的权 利是不 外

WT O后 , 社会 全 面开放 , 济 繁荣 、 经 政治 稳定 , 括 包 涉外 因素在 内 的 民商 事 活 动 越来 越 频 繁 。在 此形
要 么 因违反 法律 的规定 而归 于无 效 , 而导致 体现 从
当事人 自由意志 的规 定 并 没发 挥 出其 应 有 的作 用
《日本 民 事 诉 讼 法 》 人 身 权 诉 讼 适 用 专 属 管 辖 除
外 , 有 与财产权 有关 的诉讼 均可 以适用 协议 管辖 所 的规 定 。
而形 同虚设 。允许 当事 人任 意 选 择 与案 件 毫无 联
第 1 卷第 1 1 期
2 1 年 3月 01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J OUR L HANGS NA OF C HA ER A ONAU C CAT ON TIAL VO I AL AND E T CHNI L OL EGE CA C L
V0 . l No 1 1 1 .
Ke r s c ipoe ue are e tui i i ; efc o ywod :il rcd r ; gem n jr dc o p r t n v s tn ei
我 国 的协 议 管 辖 制 度 是 在 19 9 1年 4月 9 1 3 颁布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中首 次 确立 的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别 是 自我 国 加 入 特
同履行地 、 同签订地 、 合 原告住 所地 、 的物所 在地 标
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 的规定 ” 。依照 此法条 的规定 当事 人 可 以协议
选择 的管辖 法 院地 仅 此 五个 。确 立 协 议 管辖 制 度 的 目的之 一就是 为 了便 利人 民群众 进行 诉讼 ,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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