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融资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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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三方的约定,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 的条款。
4.根据约定承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 受人的权利,负担及时检验的义务,拒绝受领标 的物时的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 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 的所有权人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
其次,从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
(1)支付租金的义务。该义务有以下特点:1.在租赁 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但可向出卖人主张 违约责任;2.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 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时, 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 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付租金。承 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得定合理期限要求 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或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后者,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 相对的买受人的期待权
3.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前者,如
有特别约定,承租人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 的所有权;后者,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如买受人 支付全部价金,则转移于买受人。
4.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价金构成不同。前者租金包括:物件买价、保险
(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与租 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 融资租赁合同中,系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 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终止原因: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
费、手续费、利润等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在
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 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有不同
1.出卖人负有按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 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
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系属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 但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首先,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 出租人
得享有以下特殊利益:其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或者不符合使用 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
任。其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 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作为租 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融资租赁 合同中,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 的物时,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 款买卖合同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 易的产物。 特点: 1.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 事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实质特点: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 3.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 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者的区别:
1.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前者,出租人虽为承
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
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第250 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
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
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 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 权归出租人享有。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的区别:
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 因承租人的解除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 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 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
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 却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权、收益 权授予给了承租人,仅在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下,承租方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 有权。后者,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 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意图是支付价 金,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2.期待权的有无。前者,承租人没有取得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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