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合约运作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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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与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系列之
了解合约运作机制
一张图了解个股期权合约运作机制
合约新挂
上交所定期对个股期权的标的证券情况进行审核,发布合约标的名单(同时公布合约单位)。
对于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初期,标的证券新增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和认沽2个类型,4个到期月份(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季月),5个行权价(平值1个、实值2个、虚值2个),共40个合约。
合约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情形。
(1)到期加挂:当月合约到期摘牌,需要挂牌新月份不同合约类型及行权价格的合约,以保证该合约品种有4个到期月份。
(2)波动加挂:合约存续期间,当与标的证券收盘价靠档价相比,实值合约或虚值合约少于2个时,需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
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直至各到期月份的实值或虚值合约数不少于2个。
(3)调整加挂: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的合约单位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外,还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新挂合约,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2个类型,4个到期月份,5个行权价,共40个合约。
(4)其他情形:除依前述情形推出不同行权价格合约外,上交所可视市场情况推出其他行权价格合约或者不予加挂新合约。
●例外情况
(1)距离合约品种当月到期日不足3个交易日(含3个交易日)的,不加挂该月份新合约。
(2)若标的证券不在最新公布的合约标的名单之内,不加挂该标的证券的新合约。
(3)标的证券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不加挂该标的证券的新合约。
(4)因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发生过调整的合约,不再加挂该合约的新合约。
合约调整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而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使期权合约调整后的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
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投资者于合约调整后仍然持有的仓位,包括在调整日之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调整后的期权合约在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上交所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该标的证券重新加挂新合约。
例2013年8月份挂牌了三个甲公司(609999)认购期权合约
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
此外,在行情发布中(开盘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合约停牌
●标的证券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同时停牌。标的证券复牌后,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同时复牌。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期权品种及其特定期权合约的交易。
●当某个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上交所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并决定恢复时间。
●合约发生盘中临时停牌的,停牌前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合约摘牌
●合约到期摘牌: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摘牌。
●调整过的合约无持仓摘牌:对于被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如存续期内某个交易日日终该合约持仓量为零的,则自动摘牌。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当标的证券终止上市,其对应的所有期权合约于该标的证券摘牌之日同时终止上市并摘牌。所有未平仓的实值合约于终止上市之日按照上交所所公布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上交所将以该标的证券在最后交易日最后半小时按时间加权计算的成交均价(如最后半小时无成交,则按当日成交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按标的证券的前收盘价格)作为标的证券交割价格,并以该交割价格确定实值期权及合约现金结算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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