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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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准备以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基础分配重要性水平,采取了如下分配原则。
1.避免将重要性水平全部分配至某一项目中。这是因为不可能要求其他项目不产生任何误差。因此,他设定,任何项目的可容忍误差不能超过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60%。
2.所有项目可容忍误差之和不能超过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2倍。这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不可能所有被审计项目的实际误差都同时达到所分配的可容忍误差的标准。因此,这样的安排可以使每个项目都留有一定的余地。(2)有的项目的高估与有的项目的低估可能相互抵消,从而整个项目或报表的误差不是太大。
3.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股利及股本等项目能够进行详细的逐笔审计,或审计产生误差的概率很小,因此,不允许产生误差或仅分配很小的可容忍误差。
4.应收账款、存货的审计需要较为复杂的审计程序,成本较大,因此,分配最大的可容忍误差(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60%)。
5.其他流动资产、应付工资一般应用分析复核程序即可检验其总体合理性,审计成本较低,但仅用分析复核程序时应允许有较大的可容忍误差。
6.固定资产与上一年度相比,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动,可能不需要对其实施审计程序,因而分配较少的可容忍误差。
7.应付账款存在低估的可能性,预期的误差较大,应分配较多的可容忍误差。
8.盈余公积与利润的误差来自于其他项目产生的误差。对其他项目误差的控制同时也就控制了该项目的误差,因此,不需要对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也就不需要为它分配重要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