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运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港海运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持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是货代企业另需提供商务部一级货运代理资格或交通部批准登记的NVOCC资格),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进出口业务,甲方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的规定对服务质量负责,并可以为了乙方的利益办理转委托。

二. 乙方保证所有委托出运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进出境国和转运国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且实际出运货物与所申报之内容完全相符,若乙方与船公司签有运价协议或者作为相关单证上的托运人,应当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乙方作为第三人代理人的,对第三人及单证托运人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保证订舱出运货物的托运人具有适当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如海关罚款等,由乙方承担。无论运费支付方式为到付或预付运费情况下,如收货人拒不付款或无人提货的,乙方和托运人均有义务确保收货人在目的地提货并对运费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以托单样本(乙方另外提供甲方并加盖定舱印章及签名)作为其委托专用标识并对此负责,每次委托(定舱、报关、装箱、仓储、陆运等)或变更委托,乙方均须将标有此标识的委托书交付或传真给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接受。

四.乙方出口如需提供仓储服务,应提前三天办理仓储委托,并在委托书中另行增加储存期间的要求等情况,以便甲方通知供方仓库提前作好准备。

五.甲方仓库出具的收货凭证仅作为计费依据使用,不是仓单,不得转让,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六.乙方对于货物运输、储存或防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否则即视为无特殊要求,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实情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是危险品的,乙方应当按照危险品仓储运输规则在委托单中加以说明,否则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赔偿承担。

七.乙方委托订舱应在配载截单前办理;委托书应明确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运日期、运费支付、运输方式以及需要的其他内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乙方必须在委托书上注明货物毛重、件尺码;使用托盘运输的货物,应当注明货物总件数、托盘数以及货物毛重加托盘的重量、货物尺码加托盘的尺码;乙方要求加载紧急出运的,甲方可协助办理,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 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乙方(如甲方传真《订舱确认书》的,双方同意以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订舱确认书》或《配舱回单》后一日内提出,否则

视为同意。上述由甲方提供的定舱确认书等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船舶离开始发港和抵达目的港的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向甲方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

九.乙方委托甲方代报关,应在船期四天前,根据不同货物性质和海关监管规定,将所必须的报关文件送达甲方,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承担责任。有关商检换单单证应在报关截关日前二天送达。自拖箱货物运抵港区后,乙方应在船开48小时之前将箱号传真通知甲方,甲方业务员接到传真后即代为在报关单上填写箱号送海关报关,如有问题由乙方负责。如遇海关查验,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当积极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十. 自拖箱提箱、进港等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落实,必要时甲方应予协助。货送甲方仓库必须于船期四天前送入。门到门拖箱计划,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应及时备货以免车辆放空。乙方自行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的,应当对箱内货物进行妥善积载。

十一. 甲方在履行货运代理职责时应尽谨慎义务;甲方对于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但以上责任不包括因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港口,船公司等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未上航班或延迟交货等引起的损失. 甲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甲方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甲方提单时,甲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十二.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结算订舱费、报关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率作为计费依据。甲方代为垫付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完成业务所必须支付的额外合理费用,向乙方实报实销。因变更委托所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乙方可以在订舱委托书上标明)或乙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不得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

十三. 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非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乙方同意抵押乙方基本帐户上的空白支票一张在甲方处,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种方式结算运杂费:

A.同城托收:开船后30天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托收协议另签)。

B.付款买报关单证:乙方委托甲方报关, 甲方先将提单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在开船后天内,付清所托运货物的海洋运费和有关人民币费用后,甲方收到上述费用立即发放报关单证。

C.付押金月结:乙方预付押金在甲方处,每月日前付清甲方所开上月开航的所有运费,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甲方。押金只做保证金用,不抵扣运费。若乙方未支付的运杂费金额超过押金金额时,甲方可以提前向乙方收取到该日为止乙方在甲方订舱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拒付。

D.月结开票方式:对于每月一次开票客户,甲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航的对帐单给乙方确认,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对帐单3个工作内予以确认,否则视同乙方确认甲方对帐单,乙方每月日前付清甲方开票上所有费用,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承担。

上述四种方式下,甲方给予乙方的欠费总额度在人民币 万元之内,如乙方在甲方委托的业务发生的总费用超过上述额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欠超出费用。

十四.不论因何种原因,甲方无法收到乙方授信期限内应支付之运杂费,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滞纳金,其中美元按每月1日的美元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客户付款当时累计拖欠的总天数,实行阶梯收费:

1)延迟付款时间在1-5天内,不收滞纳金;

2)延迟付款时间在6-10天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万分之五计;

3)延迟付款时间在11天以上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计。

对于乙方采取同城托收的,甲方一旦托收金额超过乙方账户余额,将造成甲方所托收的整笔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