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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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浅析
'\r\n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
预计负债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现时义务。预计负债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义务。所谓现时义务是指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企业除了履行该义务而别无选择。(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企业的
利益的流出。所谓很可能是指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比其不发生的可能性大。(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那么即使该义务符合前面两个条件,也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另外,待执行合变成亏损
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后续计量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一)初始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时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确定。
[例1]A公司2007年向B公司销售了100台机器,金额5000万元,并根据销售合同承担3年的保修义务。
按照以往
估计,该机器的售后维修费用通常为销售额的2%~4%,则2007年年末A公司就此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150万元[5000×(2%+4%)/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xa0
第一,当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
[例2]a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判断,A公司在该起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有40%,败诉的可能性有60%。如果败诉,将要赔偿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应为最可能发生金额50万元。
第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确定。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应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及相关的保修费用计算确定应予确认的负债金额。
[例3]2007年A公司向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销售了100套、200套、150套机器设备,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
A公司根据以往的销售经验,可以合理估计售后维修费用率分别为1%、2%、2%~3%。根据以上资料,2007年末A公司应就该机器设备销售事项确认预计负债87.5万元[1000×1%+2000×2%+1500×(2%+3%)/2]。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例4]A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了一项负债60万元;同时,因该或有事项,A企业带可以
从B企业获得35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
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60万元和一项资产35万元,而不能只确认一项金额为25万元的负债。A企业所确认的补偿不能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60万元。
(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对最佳估计数进行调整时,一定要有(律师和财务顾问的意见)客观的证据进行支持。
三、预计负债的
处理
设置“预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初始确认时预计的各项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企业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预计金额确认的预计负债,借记“
费用”、“营业处支出”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实际偿付的负债,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负债”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预计负债”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例5]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与取得收入有关),而成为一起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
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0万元的还款连带责任。至2008年底,该诉讼还未判决,这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万元的还款连带责任。2009年,乙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在年底还清了全部欠款。假定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因签订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诉讼的第二被告,符合“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条件。因此,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额为10万元的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7.5万元[(1000000+100000)×25%。
2007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计税基础(成本)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000×25%)。
借:所得税
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