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答辩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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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告单位没签合同双倍工资,一般来说人事输的概率会比一般劳动者大,但是不意味着人事肯定输,因此一篇好的答辩词,可以增加单位成功的概率。希望大家在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能用的上,基本上一出此文,法官就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更多分享请关注我新浪微博,微博名称:伍诚笑,QQ:11638076 首先,被告自2011年7月26日到我公司上班,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月薪6500元,其本身的职责就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制作工资,保管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我单位也提供了由其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已向被告公示的《员工手册》来证明其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如被告否认其字迹,我公司同意司法鉴定。因此,被告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因为其是人事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而全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其作为人事经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其的应尽职责。这显然是其本人的不作为。
本案中,被告系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而,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所负责部门已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既未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因此,其主张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其系疏忽遗忘,还是故意为之,都不能使其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并且由于其作为人事负责人,其的管理职能与权限会使公司陷于举证能力相对弱势的地位,故亦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个人一方。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体现。因此,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得到支持。更多案件及实用技巧请关注我新浪微博,微博名称伍诚笑我的QQ1163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