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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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1)

【内容简介】

本章介绍了欧盟根据指令94/62/EC 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目标而制订

的包装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共六个协调标准构成一个体系,是实施指令94/62/EC 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

基于包装合格评定程序的特点和技术内容,为进一步说明,本章全文引入COM/96/0191。

1 支持欧盟指令94/62/EC 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

1.1 欧盟的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欧洲标准)

如果说欧盟的指令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对应,则欧盟的协调标准(也称欧洲标准)也可与我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相比较,主要体现在自愿性采用原则上。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大的区别:

z 协调标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签署的通则制定的,在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

z 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转换。这种转换意味着必须将相关欧洲标准等同转换成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

z 协调标准是欧盟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基石。

z 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然而,协调标准仍然保持着自愿性采用的地位。

为进一步说明协调标准,以下给出EN 13427-2000《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的

前言:

本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 CEN/TC 261(包装)制定的, 书记处设在法国标准化组织协会(AFNOR)。

本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转化为国家标准,或以同一的文本出版,与之冲突的国家标准将在2001年3月之前废止。

依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 CENELEC)的规则,下列各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应实施这个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的规定关系到一个系列标准和报告的制定和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受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委托,支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已经在1997年生效的,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的要求。

1.2 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全文见附录12—附录17)

包括:

EN 13427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EN 13428 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

EN 13429 包装重复使用

EN 13430 包装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EN 13431 包装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

EN 13432 包装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1.3 协调标准的应用

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2)

2.2 EN 13428 《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范围:规定了包装确定重量和(或)体积及材料最小化的评估程序和规则,并且应保证:——供应和使用链各处的功能性;

——对于产品和使用者(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性;

——包装产品对使用者(消费者)的可接受性。

选择(替换)材料的另一个依据是不使资源的减少为基本原则。规定了包装中危险的物质减到最小限度的方法和规则,并且根据包装废弃物进入环境之内的释放结果,提出了管理和操作的要求。

术语:

资源减少的防止(prevention by source reduction)

对于第一级和(或)二级和(或)三重包装的同样需求,在性能和使用者可接受程度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使包装达到重量(体积)最小且适当,籍此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

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3)

资源减少的临界范围(critical area for source reduction)避免重量(体积)的进一步的减少即危及包装功能,安全和使用者(消费者)可接受的、特定的性能判据。

供应商supplier

在市场上经营包装或包装产品的有责任的经济实体(EN 13427:2000)。要求举例:

包装评估:供应商能够证明最小的适当的重量(体积)的包装,已达到的所有“性能指标”。性能标准的数据清单:

——产品保护

——包装制造规程

——包装(充填物)操作

——物流管理 (包括运输,存入仓库和操作)

——产品介绍和行销

——使用者(消费者)接受

——数据

——安全

——立法

——其他的议题

2.3 EN 13429 《包装重复使用》范围:规定了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必要条件和特征。确立了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系统的评估要求和一般原则。界定了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术语。

术语:

重复使用reuse指任何这样的运作,对于设想并已设计成在其使用寿命内,完成往返或循环使用最少次数的包装。通过该运作使其再提供或用于原设想的用途,用或不用辅助的维持方法,产品展示在能使包装再提供的市场上。这种重复使用的包装,随着其不再重复使用就成为包装废弃物。

技术内容系统类型:下列各项为本标准范围内的三个类型:

----闭合系统

----开放系统

----混合系统

供应商应为任何的特别包装识别最适应的,与预期的使用意图相吻合的特别

环境,而且应确定所有的标准适用于被识别的系统,所有的运作与其符合。

2.4 EN 13430《包装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范围:规定了包装材料再循环的必要条件和特征。确立了对包装材料可回收和再利用的评估要求和一般原则。界定了包装材料可回收和再利用的术语。

术语:

倒空包装 empty packaging在常态和预知的情况下,能够将所有产品残留物倒空的包装操作。常见的做法(非无遗漏)包括:

------除去一个内部的衬垫;

------倾倒;

------抽空;

------吸空;

------摇动;

------刮、挖;

------挤压;

------冲洗;

------外部擦拭。

原材料primary raw material

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于最终产品之中的材料。

再生 recycling生产工艺为原用途或其它用途而对废弃材料的再处理,但不包括能源回收(94/62/EC)。再生过程 recycling process使用过的包装通过收集和分类,和少量废料及一些其它材料一起经过物理的和(或)化学的生产过程,成为中间材料或产品的运作。

注:pr EN 13437:1999 规定了有关再生过程的技术要求.。中间材料secondary raw material收集的边角余料,使用过的产品废料和来自其它途径的余料,用于原材料制造过程中的添加材料(pr EN 13437:1999)。

要求举例:

包装评估

供应商应证明,完成的最终包装设计已经达到本标准的附录A 和B 中定义,并提出的包装材料可循环再生重量百分比的要求。

符合包装材料再循环供应商应准备符合包装评估规定的书面声明。

2.5 EN 13431 《包装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范围:规定了可回收包装还原成能量的特征和投放市场经营包装的供应商证明符合要求的必要程序和方法。规定了以能量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和程序。标准适用于供应商。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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