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公司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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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优化公司员工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系统地提升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鼓励骨干员工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和个人成长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学历教育管理遵循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费用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员工在职学历教育是指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各类国家、省部委行政部门批准的国民系统教育。公司支持员工参加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主要采取不脱产方式进行。

第三章申报在职学历教育的条件

第四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具有普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公司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工作能力较强。要求职位等级在专业高级及以上。

第七条员工需在公司工作年满5年及以上,并且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级或“优秀”及以上。(整建制划转、公司并购、行政性调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公司工作

第八条员工在职学历教育所选专业需与目前所从事岗位性质、业务内容相关。

第九条事业心强、善于合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在职学历教育审批流程

第十条由公司依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每年下达年度在职学历教育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在职学历教育申报分个人申报和组织提名推荐两种,其中组织提名推荐需事先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均需要填写《员工学历教育审批表》(详见附件1),严格按以下顺序逐级申批。

(一)员工申请;

(二)部门经理审核;

(三)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四)人力资源部审查;

(五)培训中心审批;

(六)人力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在职学历教育审批表》纸质文档一式两份,培训中心归档、财务报销各1份。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协议》纸质文档一式3份,员工本人、培训中心、财务报销各1份。

第十五条学员毕业后,需要向公司培训中心出示学历教育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员工在职学历教育须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否则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在职学历教育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学历教育费用只包括学费,不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用、教材费、补考费、答辩费用及其他杂费。

第十八条员工参加学历教育通过考试并最终获得相应学位的,公司按照学费的80%进行报销,公司负担的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交通费、食宿费用、教材费、补考费、答辩费用及其他杂费,由员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在职学历教育费用核销,原则上按照“本人先垫付、取得证书后再核销”的原则执行。核销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学费核销时,需出示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教育审批表、培训协议、学历教育学费相关票据,其中证书复印件、学历教育审批表、培训协议做为财务台帐归档。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负:

(一)未经公司批准,自行报考并参加学习的;

(二)因参加在职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出现B级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员工培训协议中对服务年限进行了约定。对于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的,需按约定比例扣回相关费用,最高费用为公司核销的费用总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报工程硕士学历培训管理办法》(人字【2010】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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