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范文锦集七篇-全新推荐

赠与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可是拟合同的时候总难免遇到问题,我们该如何是好呢?下面是关于赠与合同7 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赠与合同篇 1

甲方(赠与人):父亲:,身份证号:

母亲:,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 ______ 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___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

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 2 份。其中甲方留执 1 份,乙方留执1 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赠与合同篇 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 (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赠与财产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 (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 (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_

5、(是/ 否)有瑕疵:_________

第三条赠与目的:__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_

2、交付地点:__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__

第五条手续办理

乙方应在__________ 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赠与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_________ 。

2、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七条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

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_____ 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

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________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赠与合同篇 3

甲方: ______ (赠与方)

乙方: _____ (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 ______ 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 ?甲方将于 _____ (时间)在 _______ (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 .甲方承担 _______ 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 _______ 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 ?乙方应于______ (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 ?其它

甲方:______ 签字:_______ 盖章

盖章

住址:_____电话: ____

乙方:_____签字: ____

___盖章:

住址:________ 电话:_

_____ 年___ 月___ 日

赠与合同篇 4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赠与标的物一、债权:

(1) 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___ 万 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_ 分____ 厘。

(4)清偿期限__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

(1)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

(2)面额人民币___________ 仟____ 佰元股票 _________ 张。

(3)股票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即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甲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_ 关于 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 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合同,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__________ 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

执完毕。

第五条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___________ 元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本赠与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

第七条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违反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 一) 提交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赠与合同篇 5

赠与者XXX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XX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

书事宜签订本契约,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于XXXX 年X 月X 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

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乙方职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图书标示:

1 全套卷册出版社发行

2 全套卷册书店

发行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赠与人(甲方):xxx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xxx 年x 月x 日

赠与合同篇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甲方(赠与人):XXX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X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XXX (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 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XXX(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XXX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XX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 (签字、盖章)乙方:XXX (签字、盖章)

XXXX年X月X日

知识拓展:

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八、、?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

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 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篇 7

甲方(赠与人):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____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___________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车辆行驶证、

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赠与物的交割:甲方将__________ 商务车于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

___________ 交与乙方,并于当天配合乙方到长沙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三、乙方应在签字合同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四、该车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自交车之日(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因违法

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自___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 一、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 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

第十三章合同法

第十三章合同法 一、单选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居间合同 C、货运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2.下列承诺有效的是()。 A、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 C、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D、承诺通知因为意外事件而迟到,但要约人怠于及时通知承诺人 3.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反要约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住所地 B、主要机构所在地 C、居住地 D、主营业地 5.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 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 B、应当采用标准条款 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 D、合同不成立 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为()。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严格责任 D、合理责任 7.兰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兰州公司签字、盖章寄给上海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兰州公司与上海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兰州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兰州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上海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8.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但却未加盖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发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 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不再返还 9.王某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属于要式合同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成立并生效 D、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10.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禁止流通的,其余条款均完备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

房屋赠与合同范文

房屋赠与合同范文 Model of house donatio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屋赠与合同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 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五)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房屋过户费用由方支付。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为甲方合法所有,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陪同乙方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文档

2020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 同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但赠与行为是否真的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无偿”的? 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 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

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从长期来看,受赠人必定要对赠与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报。只有那些向公益团体的捐赠,才属于真正无对待给付的赠与。 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 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一般人都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动也一直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通常情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须高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着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简洁(一)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简洁(一)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

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章):______________受赠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篇一: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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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模板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父亲:,身份证号:。 母亲:,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儿子:,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房产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购房款及房产。 该房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产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参考详细图纸。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及出售。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商铺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商铺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售该商铺,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商铺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复印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6月5日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XX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

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赠与合同范本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2010年3月 第23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M ar.,2010  Vol.23 No.1 【民商法研讨】 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纪艳琼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1-0074-0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次对赠与合同进行明文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被学者称为任意撤销权,但是这一简单的规定无论其本身还是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关于《合同法》第186条与第189条规定的冲突问题 依《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依《合同法》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将赠与的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合同。但是,赠与人完全可以利用任意撤销权来规避第189条的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赠与物交付前,当赠与物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这完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和任意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规定相吻合。一旦撤销赠与,赠与人就可以免除赠与物的交付,合法撤销的赠与合同,没有相关的责任需要承担。受赠人自然丧失赠与物交付请求权,损害赔偿也相应失去法律依据。同理,赠与人在一般过失致使赠与物灭失、毁损时,也同样可以通过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受赠人也没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物已经归属于受赠人,受赠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如果已经交付后的财产,因为赠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遭遇毁损、灭失,则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有之物构成侵权,受赠人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就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与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89条与第186条是不冲突的,其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赠与合同的不撤销为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在此生效条件未发生之前,受赠人享有对赠与物的期待权,赠与人如果故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根据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规则,视为条件成就,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在不能交付时,应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若在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允许其通过任意撤销权免除责任,则将有损受赠人的利益且保护了赠与人的恶意,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故应该认为,在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丢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 收稿日期:2009-12-10 作者简介:纪艳琼(1986-),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篇一: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作者:谌峰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合同含义可以看出: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de1472020.html,/souask/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而对于赠与合同之要式性或非要式性理论上较少涉及。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阐释,旨在为澄清对赠与合同之若干错误认识尽绵薄之力。 一、从各国立法例看赠与合同性质立法之差异性 综观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对赠与合同性质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赠与一直未被规定为要物契约。由于赠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对量大的馈赠,赠与历来采用要式行为,到了民法大全颁布之后,赠与行为取得了纯粹表意行为的形式。《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朕的宪令提高到五百个索拉杜斯,因此不超过此数的赠与,无须登记,又规定某些赠与,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显然在优帝一世以后,赠与不仅成为诺成合同,而且也成为非要式合同。 (二)、法国法 为避免赠与人在过于轻率或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法国民法要求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法国民法第931条之规定,未依法具备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因此在法国法上,赠与为要式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并未恪守此项原则,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至少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为有效,一是即时交付的动产赠与合同,二是被伪装的赠与。法国学者指出,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法国民法典第931条有关赠与合同须公证的规定已成为“死条文”。 (三)、德国法和意大利法 德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对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之规定与法国司法实践的做法较为相似。德国民法第518条第一款前段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履行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须经公证人公证。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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