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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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告消灭,赠与人不 再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赠与人一般可以在给 付赠与财产之前自由地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即使 还没有交付赠与财产,也不得随意撤销。 (五)赠与义务的免除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 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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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 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赠与人得基于自 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 (1)该赠与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即 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外的其他赠与。 (2)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如果赠与 的财产权利已经依法转移,则赠与财产的权利归 受赠人所有,赠与合同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得再 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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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形式的不同,可将赠与合同划 分为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五)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和无需登记的财产 赠与 根据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登记,可将赠与划分 为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和无需登记的财产赠与。 (六)附义务的赠与与不附义务的赠与 依照赠与是否附有义务,可将赠与合同分为附 义务的赠与合同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应当履行赠与 人规定的义务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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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一方负有将某项 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 给付的义务;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 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各国 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 点。 4.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但世 界上诸多国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护赠与人的 立场,例外地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 2
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才产生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对于“无偿给予 ”必须意思表示一致,而不能仅凭客观上无偿地给予 某项财产的事实来定。 二 赠与合同的种类 理论上对赠与的划分,因标准或阐述的角度不同 而不同。从实用角度而言,当属以下几种划分较有意 义: (一)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是否具有特殊形式或者特别要求、 特殊目的,可将赠与划分为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3
第十一章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
一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 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赠与人将属于自 己的财产或者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 给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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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义务的法定免除,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体现 ,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赠与的财产尚未交付给受赠人。 (2)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 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既可 表现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表现为消极的支 付增加,但其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赠与人,则在所不 问。另外,恶化的程度应严重影响到赠与人的生产 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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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 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及其所 有权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转移给 受赠人。 (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所负的担保责任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受赠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赠与人对 其损害进行赔偿: (1)因可归责于赠与人的事由造成赠与财产 毁损、灭失,不能履行赠与合同。 (2)赠与人交付的赠与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 人损失的。一般地,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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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赠 与合同,使之归于消灭。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一 般撤销和特殊撤销。一般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 后,因发生一般合同的法定可撤销事由,受害人取 得撤销权的撤销,也即《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 可撤销的合同。特殊撤销,是指《合同法》第十一 章规定的仅适用于赠与合同的由赠与人或者其继承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专门适 用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撤销,又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 撤销两种。
(二)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时间之间的关系不 同,可以将赠与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凡是 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 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 为即时赠与。 (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 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社会公益和 履行道德义务,可以将赠与区分为具有社会公益性 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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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其过错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赠 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具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赠与人仅仅只是在具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 失或无过失的情况下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须未交付。 (3)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受赠人可 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即仅限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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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一)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受赠人是否有权请 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对此历来有争议。 (二)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接受赠与人交付的赠与财产,是受赠人的主要 合同权利。 (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 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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