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财富流通和社会公益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赠与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探讨现行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赠与合同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规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难。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够完善,对于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同时也缺乏对受赠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突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赠与合同的成立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同时,对于赠与人、受赠人及双方意思表示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为了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加强对于赠与人权利的保护。
同时,应规定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赠与合同的公平性。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和程序,防止撤销权的滥用。
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监管。
四、具体完善措施(一)制定更为详细的成立要件规定,包括书面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方面。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制度,包括加强赠与人权利保护、规范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等。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
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撤销权的合法行使。
(四)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更为明确的参考依据。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一、前言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出于对他人的友好、感激、义务等感情,向他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中国赠与合同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中国的赠与合同法并没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赠与合同的规定,而是散布在合同法的各个相关条文中。
这就导致了赠与合同规定的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纠纷都是由于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不清晰而引起的。
2. 未规定赠与的效力条件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情形下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条件并未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应当是经过受赠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但是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够详细。
3. 赠与合同的自由性受限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赠与合同是建立在自愿、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但是在现实中,赠与合同的自由性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因为受赠人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可能会受到一些不正当的影响而签订赠与合同,这就导致了赠与合同自由性的受限。
4. 赠与合同的证明问题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其效力需要得到充分的证明。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完整,使得赠与合同的效力难以确认,这就给实际运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5. 对受赠人的义务缺乏规定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受赠人在接受了赠与后,应当具备一定的义务,例如保管赠与物品、遵守相关法规等。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受赠人并不履行这些义务,这就导致了赠与合同的履行困难。
三、对中国赠与合同法的完善建议1. 增加专门章节规定赠与合同为了使赠与合同的规定更加明确,建议加强对赠与合同的立法规定,将赠与合同的规定集中在一章中,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同时,可以增加对赠与合同的特殊条款,以解决实践中的争议。
2. 明确赠与合同的效力条件在赠与合同的规定中,应当明确赠与合同的效力条件,例如经过受赠人同意等。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7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7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及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1. 概念模糊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 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保护受赠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
3.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不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方面。
然而,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难以应对实际中的复杂情况。
1. 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不确定性。
2. 完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建议规定赠与人应对赠与财产的质量、权利状况等进行担保,如出现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为了应对实际中的复杂情况,应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
建议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撤销与解除的条件、程序等,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实施步骤1. 组织专家论证,深入研究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措施。
2.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对完善措施进行充分讨论。
3. 根据讨论结果,制定具体的法律修订草案。
4. 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监督与评估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赠与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2. 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措施,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3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维系人际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赠与合同法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现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1.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我国现行法律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在实践中,法官对赠与合同的解释和处理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
2. 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现有法律对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
这导致当事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影响法律公正。
3. 缺乏撤销和变更制度我国赠与合同法缺乏明确的撤销和变更制度,导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撤销或变更赠与合同,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细化法律规定为了增强赠与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应细化法律规定,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类型、效力、履行、撤销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赠与合同法规则。
2.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是完善赠与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法律应明确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规则,确保赠与财产的安全转移。
同时,应规定赠与合同的履行标准,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撤销和变更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法应建立撤销和变更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如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赠与合同。
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4. 完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
同时,法官应提高法律素养,准确把握赠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赠与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中国赠与合同法不足与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不足与完善赠与合同是指一个人以不取得对价的方式向另一个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并由此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在我国,赠与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行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然而,尽管我国已有赠与法的相关规定,但其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不足和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相对性原则的不适用在赠与合同中,虽然受赠人不需要提供对价,但是其受让财产的价值却是存在的,因此赠与合同是一种相对合同。
相对性原则是指,当一方行使其权利时,另一方也应当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虽然受赠人不需要提供对价,但是他仍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接受赠与的物品并保持其完好性等。
然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
2. 表示意思的不一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表示意思和受赠人的理解之间存在差异,是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举个例子,赠与人可能会将自己的作品赠与给受赠人,在赠与时可能存在多重意图,例如只是让受赠人欣赏、收藏或是授权受赠人使用等。
然而,在实践中,受赠人往往无法准确理解赠与人的意图,从而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
3. 不完整的权利保护机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并不需要提供对价,但其还是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法对于受赠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并不完整,这也是我国赠与合同中经常出现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完善建议1. 明确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为了避免相对性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争议,建议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例如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等。
这可以避免因相对性原则不确定而导致的争议。
2. 增加语言的标准化要求为避免在赠与合同中存在的表示意思不一致问题,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语言的标准化要求,例如要求赠与人在赠与书面协议中明确表述自己的意图及要求受赠人签署认可等。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二、赠与合同法的现状目前,我国赠与合同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包括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以及瑕疵担保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此外,赠与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赠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充分关注。
此外,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也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赠与合同的履行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环节。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履行赠与义务,导致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瑕疵担保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瑕疵担保的规定不够完善。
赠与人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撤销赠与,损害受赠人的利益。
同时,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遭受损失。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善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丰富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灵活性。
例如,可以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赠与合同。
(二)细化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细化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明确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具体要求。
对于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制度,防止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同时,明确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确保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的合法权益。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4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4篇篇1中国赠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部分法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一、不足之处1.法律规定模糊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部分规定相对较少,很多细节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于赠与的约束条件、申请赠与人违约责任的界定等方面,法律规定相对模糊,导致了在具体案件中的争议不断。
2.执行难度大在实践中,由于赠与本身的无偿特性以及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支配权,造成了赠与合同的执行难度增大。
一旦出现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机构来解决,但因为赠与合同本身不存在价款的标准,给司法解决带来了困难。
3.赠与权益的保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赠与人的权益保护并不充分。
一旦受赠人出现违约或其他问题,赠与人难以维权,尤其是赠与行为发生后,赠与人基本失去了财产的控制权。
二、完善建议1.明确赠与的主体和形式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赠与的主体和形式,明确赠与的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明确赠与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其要素之一,以减少赠与过程中的争议。
2.设立赠与保全制度应当建立赠与资产的保全制度,以确保赠与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可以通过设立赠与专用账户、签署协议等方式来确保赠与财产的安全性,减少赠与人的风险。
3.明确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明确规定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赠与一旦完成即不可撤销,一旦出现受赠人违约需要追回赠与财产的情况,应当严格予以处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赠与合同的登记机制建议建立赠与合同的登记机制,将赠与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登记系统,以便监督和管理赠与行为的过程,减少赠与行为中的风险和纠纷。
综上所述,中国赠与合同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完善和健全赠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赠与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合同,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赠与合同法虽然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和完善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不足之处:1. 法律规定不清晰:目前,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例如,在赠与过程中的财产转移方式、赠与行为的有效性、赠与对象的确定等方面,法律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2. 赠与标的难以界定: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是财产、土地、股权等,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界定。
特别是在涉及到财产边界、抵押权等复杂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困难。
3. 赠与意图难以确定:赠与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赠与人的意愿,即要求赠与人真实表达出赠与的真实意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的主观意愿难以确定,容易导致赠与行为的无效性,造成法律纠纷。
完善之处:1. 规范赠与合同的立法:针对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建议立法机关加强立法,规范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同时,在法律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减少法律漏洞,保障赠与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健全赠与合同的证据规定:赠与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其证据的保全和确实性尤为重要。
建议完善赠与合同的证据制度,规范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有效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健全赠与合同的审查机制:赠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议建立赠与合同的审查机制,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处理赠与纠纷,保护赠与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赠与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细化规定,增强赠与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只有通过完善赠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有效保障赠与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8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8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提高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一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过于笼统,如赠与财产的交付、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人的责任等。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赠与人的义务不明确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尤其是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方面。
这可能导致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的利益。
(三)受赠人的权益保护不足现行赠与合同法对受赠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赠与财产的质量、数量和性能等方面。
此外,对于受赠人滥用权利的情况,法律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四)缺乏撤销权的明确规定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争议。
撤销权的缺失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赠与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细化法律规定针对现行赠与合同法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建议对赠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细化规定。
同时,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交付方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明确赠与人的义务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包括交付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等。
在赠与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受赠人的权益保护完善赠与合同法应加强对受赠人的权益保护,明确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
对于赠与财产的质量、数量和性能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受赠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同时,对于受赠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四)明确撤销权的规定为了保障赠与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建议在赠与合同法中明确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以应对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同时,要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一)制度设计不完善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二)权益保护不足在赠与合同法中,受赠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一方面,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期待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如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的救济途径有限。
(三)缺乏社会公正性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公正性。
例如,在涉及社会公益的赠与活动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也可能对社会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一)完善制度设计1. 细化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法律的具体操作性。
2. 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
3. 增设赠与合同的登记制度,确保赠与行为的公示效力。
(二)加强权益保护1.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期待权保护,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2. 完善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当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提高社会公正性1. 加强对社会公益赠与活动的法律规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对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防止其对社会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8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8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人际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制度设计层面的瑕疵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过大,导致赠与人可能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2. 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3. 赠与财产的权利瑕疵与告知义务规定不足,可能引发纠纷。
(二)实践应用层面的瑕疵1. 赠与合同的公证、登记等程序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2. 部分法官对赠与合同法律适用理解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3. 赠与合同法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衔接不够顺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和矛盾。
(一)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1. 合理限制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增加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防止滥用权利。
2. 明确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包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增强实际操作性。
3. 完善赠与财产的权利瑕疵与告知义务规定,明确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和瑕疵的告知义务。
(二)实践应用层面的完善1. 简化赠与合同的公证、登记等程序,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加强法官对赠与合同法律适用的培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3. 加强赠与合同法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顺序和规则,解决法律空白和矛盾问题。
四、具体完善措施(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赠与合同的履行标准、权利瑕疵的认定及告知义务的界定等关键内容。
(二)完善配套制度,如建立赠与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和证明赠与事实。
(三)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官正确适用赠与合同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法的认知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一、前言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赠与合同法在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律适用时存在争议。
例如,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赠与人的义务、赠与财产的交付等问题缺乏详细规定。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为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缺乏违约责任制度赠与合同法中缺乏明确的违约责任制度,导致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有效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3. 赠与人权益保护不足现行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在某些情况下,受赠人滥用权利,损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 明确法律规定为了增强赠与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首先,应详细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受赠人的接受意愿等方面。
其次,应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和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
这有助于减少法律争议,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2. 建立违约责任制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赠与合同法中建立违约责任制度。
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的形式以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
这将有助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3. 加强赠与人权益保护加强赠与人的权益保护是完善赠与合同法的必要举措。
首先,应明确受赠人的权利边界,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赠与人利益。
其次,建立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加强司法救助力度,确保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赠与合同法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目的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人际关系、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现行赠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2.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不完善:我国赠与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不够细致,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期限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3. 赠与财产的权属转移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赠与财产权属转移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
4. 缺乏赠与合同的履行保障机制:赠与合同法缺乏对于赠与合同履行情况的保障机制,导致赠与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不高,受赠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 细化法律规定:针对现行赠与合同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应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 完善撤销权规定:明确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期限等,使赠与合同更具稳定性。
同时,应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益,防止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3. 明确权属转移规定:应明确赠与财产权属转移的时间、方式等,确保赠与合同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减少纠纷。
4. 建立履行保障机制:设立相应的履行保障机制,鼓励赠与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受赠人的权益。
例如,可以引入违约责任制度,对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赠与人进行制约。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赠与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具体措施1.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司法实践,制定赠与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撤销权行使条件、权属转移方式等。
2. 修订相关法规: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撤销权规定、权属转移规定等,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025年中国赠与合同法不足与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不足与完善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赠与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交往方式,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我国的赠与合同法规显然还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现状当前,我国赠与合同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条款来规范。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赠与行为现象频繁,但是赠与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也很难获得有效的维护。
同时,我国现有的赠与合同法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合同形式缺乏规范、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较低、赠与的效力难以识别和保证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赠与行为的健康发展。
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赠与合同法缺乏规范性,即合同的形式和效力都不太明确。
尤其是在赠与合同证据不完整或证据被破坏的情况下,这种不规范性问题更加显著。
因此,在我国的赠与合同法中,如果说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者赠与意图的表达,法律难以对赠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现法中尚未对赠与行为和赠与财产的识别以及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同区域之间的法律差异性也比较大。
此外,在赠与财产方面,总体来讲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导致赠与财产的保护与维护相对较为薄弱。
完善之策面对现状,我国政府需要在改革与完善现有的赠与合同法的同时,制定更为完善的赠与合同标准,加强对赠与行为的识别以及法律效力的规定。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法律的推广和普及政府应该加大对赠与合同法的知识普及力度,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到赠与合同法的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法庭的审查工作。
同时,应通过讲座、媒体宣传和社区服务等渠道,把法律知识传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更多的人知道赠与合同法的合法性和保护性。
完善赠与合同法规的相关条款政府应该就赠与行为制定明确的标准,包括合同形式、证据规定、确认赠与的相关程序等等。
在该领域中,政府的立法可以考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基础,将赠与行为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
论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5篇
论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对方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现代社会,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赠与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2.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不够明确;3. 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不明确;4. 赠与合同的履行问题亟待解决。
(一)细化法律规定,提高可操作性1. 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2. 细化赠与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增强合同的约束力;3. 明确赠与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1. 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如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2. 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防止权利人久拖不决;3. 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明确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1. 赠与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确保赠与财产无瑕疵;2. 赠与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办理登记手续等;3. 赠与人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解决赠与合同的履行问题1. 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履行标准和履行方式,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2. 建立赠与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赠与人、受赠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 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认知度;(二)完善司法程序,确保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公正实施;(三)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四)关注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
五、结论完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细化法律规定、明确撤销权、明确义务与责任以及解决履行问题等。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5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调整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现行赠与合同法在适应现实需求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赠与合同法瑕疵分析(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标准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因此,需要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标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现行赠与合同法在保护赠与人权利方面存在缺陷,赠与人一旦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后,往往难以追回。
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赠与合同法进行欺诈,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导致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遭受损失时难以维权。
因此,需要明确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三、赠与合同法完善建议(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标准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标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人的接受意愿;二是明确赠与合同的交付方式;三是明确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
这样可以使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更加明确、规范。
(二)加强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为加强赠与人的权利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二是建立赠与人的追索权制度,赋予赠与人对欺诈行为的追索权;三是明确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义务,防止受赠人滥用权利。
(三)明确瑕疵担保责任为了明确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赠与物存在瑕疵时的告知义务;二是明确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范围;三是建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保障受赠人在接受瑕疵赠与物时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我国赠与合同法在适应现实需求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成立与生效标准不明确、赠与人权利保护不足以及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等。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第1篇示例: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赠与合同作为我国民法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现行赠与合同法亦出现了一些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就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进行探讨。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
赠与合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确定赠与行为和意愿的真实性方面。
由于赠与合同一般是口头的形式,往往无法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和证实。
赠与合同在继承和受遗产方面存在一些混淆和不确定性。
由于赠与合同涉及到财产的转移,有时会与继承和受遗产的条款相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赠与合同的效力和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由于赠与合同一般是基于感情和信任进行的,不同于其他合同形式的商业交易,其效力和保护有时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纵观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我们可以看到,其主要表现在不确定性、混淆性和差异性等方面。
这些瑕疵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赠与合同的正常运作,也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赠与合同法进行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要求。
那么,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完善方面,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可以加强对赠与行为和意愿的认定和保护。
这一点可以通过设立赠与合同的书面证明和登记制度来加强,以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赠与合同的继承和受遗产方面的规定和保护。
这一点可以通过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条款,以明确赠与合同与继承和受遗产的关系和适用情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权益的受到充分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赠与合同的效力和保护的规定和约束。
这一点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赠与合同的效力和保护能够得到充分的落实,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赠与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完善和改进也是有可能的。
只要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赠与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和举措,就能够逐步完善和改进我国赠与合同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要求。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理解偏差,影响法律适用。
2. 权利保护不足: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权利的保障相对较弱,赠与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3. 公示与登记制度不完善:赠与财产的公示与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权利冲突和纠纷频发。
4. 合同撤销权问题: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不够完善,赠与人滥用撤销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 明确法律规定:为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应当对赠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例如,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加强权利保护:在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建立赠与人权益保障机制,对恶意受赠人进行制约和追责。
3. 完善公示与登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赠与财产公示与登记制度,确保赠与财产的权属清晰,减少纠纷。
同时,简化公示与登记程序,降低操作难度。
4. 规范合同撤销权:对赠与合同撤销权进行明确和限制,防止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例如,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滥用撤销权的法律责任。
5. 引入诚信原则:在赠与合同法中引入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违约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6.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法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
7.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赠与合同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
我国赠与合同法存在以下瑕疵:
1. 目前的赠与合同法仍然较为简单和模糊,不具体规定赠与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
等内容。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并给法院审判带来困难。
2. 赠与合同法对赠与的负担能力和限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赠与人心情突
变或刻意危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缺乏相应的限制规定,使得赠与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容
易被滥用。
3. 赠与合同法对赠与的目的没有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因赠与目的不明确
导致的争议,无法明确赠与是否有效成立。
对于赠与合同法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 完善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和效力规定,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2. 制定明确的限制规定,对赠与的负担能力和限制进行规范,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3. 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目的,避免因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4. 加强对赠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问题的规定,明确解除的条件和违约的责任。
5. 完善赠与合同的证据要求和证明程序,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可以得到充分证明。
总体而言,赠与合同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赠与合同的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赠与合同的操作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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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第23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M ar.,2010 Vol.23 No.1【民商法研讨】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纪艳琼(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 要〕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1-0074-0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次对赠与合同进行明文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被学者称为任意撤销权,但是这一简单的规定无论其本身还是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关于《合同法》第186条与第189条规定的冲突问题依《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依《合同法》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将赠与的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合同。
但是,赠与人完全可以利用任意撤销权来规避第189条的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赠与物交付前,当赠与物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这完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和任意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规定相吻合。
一旦撤销赠与,赠与人就可以免除赠与物的交付,合法撤销的赠与合同,没有相关的责任需要承担。
受赠人自然丧失赠与物交付请求权,损害赔偿也相应失去法律依据。
同理,赠与人在一般过失致使赠与物灭失、毁损时,也同样可以通过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受赠人也没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物已经归属于受赠人,受赠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权利。
如果已经交付后的财产,因为赠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遭遇毁损、灭失,则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有之物构成侵权,受赠人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就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与损害赔偿。
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89条与第186条是不冲突的,其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赠与合同的不撤销为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在此生效条件未发生之前,受赠人享有对赠与物的期待权,赠与人如果故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根据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规则,视为条件成就,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在不能交付时,应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若在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允许其通过任意撤销权免除责任,则将有损受赠人的利益且保护了赠与人的恶意,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故应该认为,在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丢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收稿日期:2009-12-10作者简介:纪艳琼(1986-),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能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来免除与交付义务,若不能交付时,应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二、任意撤销权是否需要设置除斥期间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可使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那么,其也应与其它撤销权一样,规定一定时间作为除斥期间来加以限制,以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妨从赠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而且在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预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及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没有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期间一过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而赠与合同从成立之时起,自始有效,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否则赠与人在任意撤销权效力消灭后必须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1]也有观点认为,不宜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过于详细的规定,而应该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这段时间内,允许赠与双方对其进行约定,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赠与是非常复杂而多变的,如果法律限制的太多,既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若允许赠与人不受任何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受赠人来说较不公平,故在立法上规定适当的除斥期间是合理的,不仅使受赠人有了合理的预期,而且可以督促赠与人果断快速的行使权利,审慎细致地缔结合同。
三、任意撤销权与贫困撤销权之冲突问题《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学者们一般把这种赠与人所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称为“穷困抗辩权”,第195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其适用范围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有重叠的地方,真正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及其狭窄的。
在一般性质的赠与中,赠与人进行赠与物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这与适用穷困抗辩权的效果相同。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穷困抗辩权能发挥其独有的作用,一是赠与人在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由于已放弃了任意撤销权,只能行使穷困抗辩权以对抗受赠人的请求。
二是在一些性质特殊的赠与合同中,在我国,具体而言就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由于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排除了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时也只能行使穷困抗辩权。
[2]笔者认为,虽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贫困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但是却有其存在的空间,不能由于其与任意撤销权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我国关于贫困撤销权规定的合理性本身是值得质疑的,《合同法》规定贫困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
笔者认为,将撤销权的行使限制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不符合贫困救济权的本质,且不能消除赠与人的顾虑,故我国在立法上有完善贫困救济权的必要,以同时解决贫困救济权适用范围过小的问题及其与任意撤销权的冲突问题。
四、受赠人利益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除《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外,赠与人单方任意撤销权还应有另一种限制,即不得损害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富勒在其《合同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一文论述:“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
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
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
在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可以叫做信赖利益。
”[3]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合同成立后至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受赠人因合理地信赖赠与人的赠与允诺而为一定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若合同不履行即会遭到不应有的损失的境地时所产生的具有法律可保护性的利益。
[4]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现,这样既可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促进善良风俗,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
[5]有学者认为,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过错要件是不可缺少的。
然而,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使受赠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场合,虽然损害后果是现实存在的,但是赠与人的出尔反尔却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特权,不具备可非难性,不存在过错。
另外,由于这种撤销权的行使不要求具备任何条件,完全听凭赠与人的主观意愿,不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
所57第1期 纪艳琼: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以,赠与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阻却违法性,对其科予民事责任缺乏主观上的依据。
故不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为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理的请求权基础,而且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下,任何为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寻求请求权基础的努力都注定是徒劳的。
如果法律在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反悔的权利,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同时又认为受赠人享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立法思路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悖论。
法律为了追求分配正义,人为地赋予了赠与人一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利益凌驾于受赠人之上的特权,而待赠与人行使这项权利给他方造成了损失时,法律又转而无情地要追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请求权既然无法兼容,那么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体系中,必然存在着受赠人信赖利益得不到救济和保护的弊端,而这恰恰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
[6]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认识到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存在,故其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应预见到赠与人可能撤销赠与,其可能无法获得赠与财产,故其在做所谓接受赠与的准备或者与他人订立契约时应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否则应认为其自身存在过失,应该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在受赠人信赖赠与人不会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如果此后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受赠人有权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赠与人赔偿。
五、任意撤销权制度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排除适用1998年夏,我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在赈灾捐献中发生了一些虚诺赠与不予兑现的赠与者,因当时我国视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法律对此无能为力。
为了使此类虚诺赠与有法可依,并警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图虚假赠与沽名钓誉的人和单位,《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何为“社会公益”,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益事业仅指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上述对“公益事业”的立法解释可以准用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社会公益”内容的确定。
由此可得出,对公民个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属于“社会公益”性质赠与的范围。
[7]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学者们大多持赞成态度,认为法律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撤销,以及规定应当交付赠与的财产,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