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2010年3月

第23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M ar.,2010 

Vol.23 No.1

【民商法研讨】

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纪艳琼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1-0074-0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次对赠与合同进行明文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被学者称为任意撤销权,但是这一简单的规定无论其本身还是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关于《合同法》第186条与第189条规定的冲突问题

依《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依《合同法》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将赠与的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合同。但是,赠与人完全可以利用任意撤销权来规避第189条的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赠与物交付前,当赠与物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这完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和任意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规定相吻合。一旦撤销赠与,赠与人就可以免除赠与物的交付,合法撤销的赠与合同,没有相关的责任需要承担。受赠人自然丧失赠与物交付请求权,损害赔偿也相应失去法律依据。同理,赠与人在一般过失致使赠与物灭失、毁损时,也同样可以通过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受赠人也没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物已经归属于受赠人,受赠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如果已经交付后的财产,因为赠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遭遇毁损、灭失,则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有之物构成侵权,受赠人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就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与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89条与第186条是不冲突的,其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赠与合同的不撤销为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在此生效条件未发生之前,受赠人享有对赠与物的期待权,赠与人如果故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根据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规则,视为条件成就,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在不能交付时,应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若在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允许其通过任意撤销权免除责任,则将有损受赠人的利益且保护了赠与人的恶意,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故应该认为,在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丢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

收稿日期:2009-12-10

作者简介:纪艳琼(1986-),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能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来免除与交付义务,若不能交付时,应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二、任意撤销权是否需要设置除斥期间

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可使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那么,其也应与其它撤销权一样,规定一定时间作为除斥期间来加以限制,以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妨从赠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而且在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预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及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没有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期间一过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而赠与合同从成立之时起,自始有效,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否则赠与人在任意撤销权效力消灭后必须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1]也有观点认为,不宜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过于详细的规定,而应该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这段时间内,允许赠与双方对其进行约定,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赠与是非常复杂而多变的,如果法律限制的太多,既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若允许赠与人不受任何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受赠人来说较不公平,故在立法上规定适当的除斥期间是合理的,不仅使受赠人有了合理的预期,而且可以督促赠与人果断快速的行使权利,审慎细致地缔结合同。

三、任意撤销权与贫困撤销权之冲突问题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学者们一般把这种赠与人所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称为“穷困抗辩权”,第195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其适用范围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有重叠的地方,真正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及其狭窄的。在一般性质的赠与中,赠与人进行赠与物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这与适用穷困抗辩权的效果相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穷困抗辩权能发挥其独有的作用,一是赠与人在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由于已放弃了任意撤销权,只能行使穷困抗辩权以对抗受赠人的请求。二是在一些性质特殊的赠与合同中,在我国,具体而言就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由于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排除了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时也只能行使穷困抗辩权。[2]

笔者认为,虽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贫困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但是却有其存在的空间,不能由于其与任意撤销权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但是,我国关于贫困撤销权规定的合理性本身是值得质疑的,《合同法》规定贫困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笔者认为,将撤销权的行使限制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不符合贫困救济权的本质,且不能消除赠与人的顾虑,故我国在立法上有完善贫困救济权的必要,以同时解决贫困救济权适用范围过小的问题及其与任意撤销权的冲突问题。

四、受赠人利益保护问题

有学者认为,除《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外,赠与人单方任意撤销权还应有另一种限制,即不得损害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富勒在其《合同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一文论述:“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可以叫做信赖利益。”[3]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合同成立后至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受赠人因合理地信赖赠与人的赠与允诺而为一定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若合同不履行即会遭到不应有的损失的境地时所产生的具有法律可保护性的利益。[4]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现,这样既可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促进善良风俗,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5]

有学者认为,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过错要件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使受赠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场合,虽然损害后果是现实存在的,但是赠与人的出尔反尔却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特权,不具备可非难性,不存在过错。另外,由于这种撤销权的行使不要求具备任何条件,完全听凭赠与人的主观意愿,不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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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纪艳琼:赠与合同的局限及完善

以,赠与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阻却违法性,对其科予民事责任缺乏主观上的依据。故不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为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理的请求权基础,而且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下,任何为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寻求请求权基础的努力都注定是徒劳的。如果法律在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反悔的权利,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同时又认为受赠人享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立法思路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悖论。法律为了追求分配正义,人为地赋予了赠与人一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利益凌驾于受赠人之上的特权,而待赠与人行使这项权利给他方造成了损失时,法律又转而无情地要追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请求权既然无法兼容,那么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体系中,必然存在着受赠人信赖利益得不到救济和保护的弊端,而这恰恰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6]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认识到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存在,故其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应预见到赠与人可能撤销赠与,其可能无法获得赠与财产,故其在做所谓接受赠与的准备或者与他人订立契约时应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否则应认为其自身存在过失,应该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在受赠人信赖赠与人不会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如果此后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受赠人有权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赠与人赔偿。

五、任意撤销权制度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排除适用

1998年夏,我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在赈灾捐献中发生了一些虚诺赠与不予兑现的赠与者,因当时我国视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法律对此无能为力。为了使此类虚诺赠与有法可依,并警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图虚假赠与沽名钓誉的人和单位,《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何为“社会公益”,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益事业仅指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上述对“公益事业”的立法解释可以准用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社会公益”内容的确定。由此可得出,对公民个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属于“社会公益”性质赠与的范围。[7]

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学者们大多持赞成态度,认为法律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撤销,以及规定应当交付赠与的财产,是完全必要的。从遵守诚实信用的合同基本原则来说,赠与人在这种人命关头的现实面前,以虚情假意蒙骗危难中的被救助者,法律应当予以惩罚,民事惩罚的方面就是不可撤销和必须履行的规定,为今后处理此类假赠与沽名钓誉的人和单位来说,也有警醒、教育和约束作用。[8]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在本质上不是赠与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这种“合同”没有双方的合意,并进一步认为,在此种场合下,“赠与人”为何人,“受赠人”为何人,有没有赠与合同存在,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9]

笔者认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的一种赠与合同,其中,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赠与人和募捐人,而受赠人是最终的受益人。在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无偿转让财产权的一方为赠与人,而无偿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此,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赠与关系的定义,在募捐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中,通常受益人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没有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而募捐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2]廖家明,蔡永彤.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

[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5,(3).

[3][美]富勒,小威廉?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

益[M].韩世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满洪杰.赠与合同中的信赖利益[E B/OL].中国民商法

律网htt p://www.civilla https://www.360docs.net/doc/422833727.html,/article/default.as p?id =26673,2009-05-30.

[5]韦 伟.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J].中国公证,

2008,(8).

[6][8]张 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探讨[J].现代商业,

2008,(26).

(下转第95页)

67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3卷

刑。

单独设立“酒驾罪”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有利于保障酒后驾驶行为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

参考文献:

[1]肖 洪.论刑法的调整对象[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8.

[2]陈忠林.刑法总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M ].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

版公司,1996.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2).

(责任编辑:张建萍)

The Necessity of Est ablish i n g W i n e D r i v i n g O ffen se

Z HANG J ian

(Southw est U 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 aw,Chongqing 400031,China )

Abstract:Currently,seri ous consequences after wine driving become p r ogressively increasing .I n order t o alert the driving peop le t o fully realize the seri ous har m of wine driving,I n Sep te mber,the sup re me peop le ’s court an 2nounced at a ne ws conference:wine driving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unified standards on a danger ous method t 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cri m e .The act or p r oceed fr om the Angle of p r otecting wine driving peop le and the basic rights of co mmon peop le,suggested that we should set up a separate “wine driving offense ”,set ne w punish ment which is different fr om the existing,all of these which in accordance with both the p rinci p le of rights p r otecti on and p rinci pal of suiting punish ment t o cri m e Can effectively s olve the p r oble m of wine driving .

Key words:wine driving offense;a danger ous method t 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cri m e;s ocial pernici ousness

(上接第76页)

[7]胡晓军.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

报,2003,(4).

[9]薛文成.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J ].清华大学学报,

1999,(4).

(责任编辑:宋 洁)

The L i m ita ti on and I m provem en t of G i ft Con tract

J I Yan -qi ong

(L aw School of B eijing U n iversity,B eijing 100871,China )

Abstract:Contract la w for mulates the rescissi on syste m of gift contract .There are different acade m ic vie ws and p r oble m s on the theory f oundati on of rescissi on rights and the conflict bet w een the ite m s in Contract Law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li m itati on of gift contract and other p r oble m s,puts f or ward corres ponding suggesti ons in legislati on .Key words:gift contracts;rights of rescissi on;suggesti on t o i m p r 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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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1期 张 健:酒驾罪设立之必要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赠与合同篇1 赠与者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面积:______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 篇一:2015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2015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除了一种是无偿的赠与之外,还有一种是受赠方与赠与方是有偿的赠与,就是附条件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fanwen/157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这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篇二: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 附条件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2013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 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 同)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摘要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

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其结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赠与合同/诺成性/撤回权/赠与人违约责任 内容提要: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1]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3] 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了诺成合同的观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房屋赠与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房屋赠与合同2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

附条件赠与合同及注意事项

附条件赠与合同及注意事项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订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篇一: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 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篇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

附条件赠与合同-完整版

附条件赠与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赠与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2008年第6期兰州学刊No. 6 2008总第177期L a n zhou xue kan Gene r a l. No. 177 ·法学研究· 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李彦芳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摘要] 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单务合同;任意撤销权;公益性;瑕疵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 3492 ( 2008 )06 - 0107 - 03 作者简介:李彦芳,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美国合同法是普通法,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但也不乏异曲同工之处。美国合同法的主体来自于其建国二百余年间的司法判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其建国前英国法的判例传统;我国合同法的主体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赠与合同,两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各有千秋,都有可借鉴之处。从以下几个方面可略见端倪。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所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种考虑,各国合同法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采纳实践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有效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行为。此设定允许赠与人在交付前反悔,对赠与人较为有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该款司法解释在过去法律未对赠与合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指导司法实践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种是采纳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 对赠与人有约束力。这种立法模式对保护受赠人有利。如《法国民法典》第938条规定:“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须其他的交付手续。”[ 1 ]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又同时规定了赠与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美国是联邦国家,赠与为州法,各州情形并不完全一致。长期以来,美国各法院一再说明,赠与的要件除了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规定无瑕疵外,还须有赠与财产之充分交付( suffi2 c ien t delive ry of the p rop erty) ,而且大多数州法典也另外规定不动产和无体财产权( inco r po rea l p r ope rty)之赠与,必须以书面为之,经见证并公证,才生效力。由此可知,美国法上的赠与,原则上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以书面为之,才生效力。[ 2 ] 此称为赠与之要式性或要物性。在不符合要式性或要物性之前,赠与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当然受赠人也就无法要求赠与人履行其赠与的义务,与此同时,赠与人理应享有撤销权。可见,虽然美国属于不同传统的英美法系,但美国对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采取实践合同的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条虽然没有像德国、日本、台湾等立法那样突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但也没有突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这样立法上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曾使得学术界对于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若只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转移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实际未交付赠与物时,则赠与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因此,赠与人当然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任意撤销自己的赠与意思表示,这既不构成违约,也不会对受赠人造成相关利益的损害。[ 3 ]但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所做的定义来看,将其定位于诺成合同也较为合理。 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本该履行合同,但考虑到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系纯获利益者,有失公平,法律又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适当减轻了赠与人的合同义务,相对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任何权利都应有所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从法律条文的表面上看,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几乎毫无限制,赠与人在行使此撤销权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使给受赠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也不

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篇一:浅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浅析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刘鹏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因赠与合同特别是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处于纯受益的状态,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随即增加了但书条款,对行使撤销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该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难理解,对于社会公益的争议亦不大,因为对于该类合同可以找到相应的判例或者依据文理解释得出答案。法律既然规定社会公益与道德义务性质两中并列,那么必然存在着具有社会一般评价的道德义务但又非公益,但对于具有道德义务由非公益性质怎么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释亦不易得出答案,因为所谓的道德随着时代的变迁意义亦在不断变化。 根据词典中的解释,所谓道德义务简称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那么道德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词典上的解释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肯定人的行为的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将前述两个词合并在一起表达应该是: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因为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对他人、集体、社会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规定赠与合同时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那么这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有道德义务但又不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有哪些呢?就笔者目前所见,较为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某些单位为了“花钱消灾”,在认可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或者避免讼累的情况下,愿意拿出一部分钱去补偿与他们有纠纷的一方。对于此类问题,特别多见的是学校对在上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情况下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医院对于在其处就医非因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导致病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给病人及其家属补偿。其实该类案件,因大多数并不存在诉讼程序双方就调解处理,即并无司法确认单位是否存在法律上应尽的赔偿责任,但在调解协议中往往注明出钱的一方并不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的补偿。因对于索赔方而言,是否承担责任的结果都是为了赔偿,因此在签署此类协议时未必会再特别要求明确赔偿责任。对于此类,如果单位确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的话,那么该类协议是否就应当理解为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理赔方在签署协议后不履行协议,那么索赔方是否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去起诉?或者抛去这个协议,起诉要求重新确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为止,笔者尚未见过此类案例,即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特别是注明的理赔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否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另一类较为常见赠与是在婚恋中一方因道德上的良知减轻自责或者避免社会上给予的道德谴责而给予的以“赔偿”或“补偿”为名义的赠与。恋爱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即使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亦无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即使以所谓“补偿”或者“赔偿”名义签署协议亦只能将之归入赠与。对于此类案件,分如下几种:未婚单身男女恋爱分手后给予以另一方的赠与;已婚者与未婚者(分知道已婚者已婚及不知道其已婚两种)婚外恋,分手后为摆脱纠缠而给予的赠与;两个已婚者婚外恋后发生纠纷给予对方的赠与。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的列入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中。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1、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1%赠与乙方,所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一年累计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 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 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 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合同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 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 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 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 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 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 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 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 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 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来说,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 来说,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 利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 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 会意义,若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但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 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所以,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 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 重考虑,不存有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婚内赠与合同-(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_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xx,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_。 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x月x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 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给 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 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计_平方米,产权证号 为:;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 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承诺此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此房产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所有权益归乙方 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五条:在本房产符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 理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示范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 (示范合同)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示范合同) 在合同法中规定附条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附加一定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但是在赠与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一种赠与方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须履行所附条件。不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还包含了义务性赠与合同。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 但它仍属于赠与

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为缓和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而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也相应规定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民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等,从而保证票据在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有序流通。然而当票据与赠与合同这两个领域出现交叉和重合时,我们又将如何应对票据赠与的相关问题呢? 标签:票据赠与;撤销权;票据赠与撤销权 李某帮助张某找到了失散多年的母亲,为表感谢,张某将一张面额2万元的支票赠与给李某,张某可否行使撤销赠与?粗粗过一遍案例,似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赠与合同业已成立,问题的焦点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在其被交付给李某后是否意味着这2万元财产也同时移转。但再读一遍会发现,这与《民通意见》第128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同。那么,假如我们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不难发现,案例的焦点问题还是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如果是物,那么一经交付赠与合同便发生效力,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相反,如果只是代表一项有待于实现的权利,那么赠与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张某当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此可以发现,不论赠与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我們对票据赠与撤销权的探讨都要归结到票据到底是物还是权利这个问题上,也就是说它并不影响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以及最终能得出的结论。因而,在此我们对赠与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在所不问,下文主要围绕在赠与关系中票据本身到底是物还是权利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权利说 即认为在赠与合同中所赠与的票据只是一项代表一定财产的权利,当赠与人交付票据时,相应的财产并不当然转移,须经受赠人依法承兑后该财产才确定转移。受赠人未承兑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观点,如果说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或者是基于促进票据流通的考虑,而可以勉强对本票、支票这类的见票即付票据予以适用的话,那么如果对于记载了付款日期的汇票也同样适用的话,则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这实质上是在无形中扩大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利于对受赠人权利的保护。例如,甲赠与乙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支票或者本票,而乙一直怠于行使提示付款或怠于承兑,那么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财产并未转移,甲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对乙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那么,同样的,如果甲赠与乙的是一张记载有明确承兑日期的汇票,并且甲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行使了任意撤销权,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该赠与合同也应该被撤销,乙应当返还受赠与的汇票。可这样的结果对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任何人都无法实现这张汇票的权利。然而,汇票才是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用的票据支付手段,如若允许此种观点在票据赠与合同中大行其道,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乙这样的受赠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和维护票据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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