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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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大唐电信集团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大唐高鸿青联工作实际,制定《大唐高鸿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大唐高鸿青联),是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大唐高鸿党总支领导和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大唐高鸿青联,英文译名为:DaTang GoHigh Youth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DTGHYF。
第四条大唐高鸿青联是以大唐高鸿公司中有较高威信、影响和知名度的青年优秀人才为核心力量的青年联合组织,是大唐高鸿青年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是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增强青年团队凝聚力、创造力和活力,并共同投身于公司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大唐高鸿青联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和带动大唐高鸿青年,鼓励青年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研究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业务素质,服务于大唐高鸿改革发展和青年健康成长;
(二)构建企业文化落地的载体,推动企业文化的传播;
(三)在“一个大唐”理念指引下,搭建公司内青年干部和科技骨干交流平台、科研与产业协同交流平台以及个人健康成长平台,
推动各专业、各领域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为公司提供人才储备;
(四)代表和维护大唐高鸿青年权益,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
(五)积极促进行业内外、各条战线青年的联系和团结,为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而奋斗。
第六条大唐高鸿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委员
第七条大唐高鸿青联委员,由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推荐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优秀青年代表(以下简称特邀委员)出任;邀请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大唐高鸿公司领导为特邀委员。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大唐高鸿团总支委员,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
第八条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在青年队伍中能够起到模范作用;
(三)在公司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的青年代表或优秀青年人才;
(四)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之间。
第九条委员资格的审批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推荐;
(三)常务委员会审批确认。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细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青年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特邀委员须经由本会常务委员提名,并经考察符合本会委员的条件。这些人选应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对社会有较大贡献,在所在地区或行业有一定影响,并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大唐高鸿青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届内本会受理委员变更和增补。变更、增补委员时,由委员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
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四条届内被全国、省(市)级、中央企业青联、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吸收为委员、荣获“大唐高鸿优秀员工”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司优秀青年,可作为届内增补委员的提名人选。
第十五条委员退出
(一)超过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所规定年龄条件的委员自动退出;
(二)会员提出申请经常委会审批通过后退出;
(三)一年连续不参加组织活动3次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它应当取消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大唐高鸿青联对委员做出取消其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大唐高鸿青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条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工作细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六)有必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全体委员会由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推荐的委员和特邀委员出任。每届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设名誉主席和主席各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名誉主席由公司党总支委派;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
第二十三条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工作细则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