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的概念、意义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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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导语】
资本,是公司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公司法中的许多其他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一些法律规则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资本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公司法的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股份发行的分类、增资与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应对资本、最低资本额、增资、减资的法律意义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
应对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有一般的了解和掌握。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 (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有、即自己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贷来的财产,公司法上的资本仅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财产。
资本也是公司的原始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来源,但最初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资本。
2. 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
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货币、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
因此,同样的资本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财产构成,而相同的财产构成会代表完全不同的资本。
3. 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
4. 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
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制定章程,而公司资本则是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
5. 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
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导致其资产数额的变化,但这并不自然改变其资本额。
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亦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资本一词,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资本,资本由此表现出以下不同的含义和形式:
1.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但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资本,是否可以以授权资
本或发行资本登记注册,各国立法规定则有所不同。
2.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
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依英美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公司的授权资本,但不必将授权资本全部发行,只须部分发行即可,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分次发行。
2.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根据公司资本发行的安排,授权资本可以部分或全部成为发行资本。
3.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亦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资本已经发行不等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
在授权资本制下,股东亦可能对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股款,其实际缴纳的部分即构成实缴资本。
4. 待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对催缴资本,公司有权随时向股东催缴,股东有义务按约定或公司的要求缴纳。
5. 保留资本(Reserve Capital),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保留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
由此可见,资本是十分复杂的法律概念,普遍适用于各国公司法的统一资本概念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在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法定资本制之下和授权资本制之下,资本都会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在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资本就是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以发行资本还是以实缴资本注册,2005年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很大变化,93年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注册资本也就是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四者为同一概念,不允许有待缴资本和保留资本。
2005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81条第1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81条第2款)
三、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股东权益、投资总额
(一)资本与资产。
公司资产(Assets),亦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在财产形态上,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在财产来源上,资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资产与负债作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两个栏目,存在互动的对应关系,由于负债是资产的来源,因此,公司负债的增减必导致资产的相应增减。
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资本与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有很大差别。
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对外负债的发生,资产通常都会高于资本,但并不排除因公司的极度亏损或公司资产价值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资产低于资本的情况发生。
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非以资本而是以实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资产才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担保。
(二)资本与净资产。
公司的净资产(Net Assets、 Net Worth)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面负债后的余额。
公司的资产实质上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借贷资产虽然形式上或暂时属公司所有,但债务一经清偿,公司资产即相应地减少,实质属公司所有的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质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
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
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等于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
(三)资本与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Equity),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要大于资本,但如果公司没有资本收益,从未盈利,因而也从未提留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则股东权益可能等于资本,如果公司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的话,股东权益还会低于资本。
同时,股东权益只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抽象价值的权利,而不是对任何具体形态资产的权利;股东权益无论多大,都无权直接支配或处分公司财产。
(四)资本与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是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投入。
投资总额的概念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使用,但在普通有限公司中,也有约定或规定公司投资总额的情况。
但对投资总额中资本之外投资部分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还是出资性投入,尚无明晰、一致的界定。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一)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中,有实体条件,有程序条件,有财产条件,有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
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应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否定人格或揭穿面纱。
(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从事商业性经营的权利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都需要有一定的资本。
舍此条件,公司既无法参与任何财产关系,也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皮包公司”。
因此,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对于公司经营能力的形成和维持具有重要作用。
(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负责。
资产的范围和多少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而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资本的规模和多少对公司资产的范围和多少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
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对全体股东而言,实际上也就是以公司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资本额,就是全体股东债务责任的最大限度,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真实到位,股东也就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在我国,在虚假出资、资本不实情况下,资本对确定股东的责任还有着十分具体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但实缴资本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股东应在注册资本不实的范围内,即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则不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005年公司法颁行后,虽然不应再以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追究股东责任,但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资本实缴义务依然应作为追究股东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第三节最低资本额制度
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
二、中国最低资本额制度
三、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与改革
第四节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一、公司资本的募集
二、股份发行分类
三、股份发行原则
四、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
五、股份发行程序
第五节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注册资本
2.授权资本
3.发行资本
4.实缴资本
5.待缴资本
6.保留资本
7.资本
8.资产
9.资金
10.净资产
11.股东权益
12.投资总额
13.资本确定原则
14.资本维持原则
15.法定资本制
16.授权资本制
17.折中资本制
18.认可资本制
19.折中授权资本制
20.公开募集
21.不公开募集
22.设立发行
23.新股发行
24.直接发行
25.间接发行
26.公开发行
27.不公开发行
28.增资发行
29.非增资发行
30.通常发行
31.特别发行
32.配股增资
33.送股增资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2.资本、资产与净资产的区别及各自的法律意义。
3.简述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原则
4.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5.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与取舍
6. 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及其法律意义
7.股份公开发行的特点、作用与条件
8.试述资本变动中的股东保护与债权人保护
三、案例分析:
1996年5月,中方甲、乙、丙三公司与外方丁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800万人民币。
甲出资200万元,乙、丙各出资120万元,丁出资48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需增加资金投入,丁提出公司增加资本的方案,将注册资金从800万元提高到1500万元,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乙、丙也认为丁的建议不错。
为此,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股东甲委派的董事提出甲方已无力再出资,不同意增资,但其它董事认为不增资则公司的发展速度会上不去,建议吸收公司外部其它投资人出资,补充应由甲增加的出资,对于这一建议,甲方委
派的董事认为,此方案实施将降低甲的持股比例,也表示不赞同。
最后董事会表决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
随后,公司与公司外部人李某签订了出资协议书,重新制作了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及其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甲方认为,董事会在甲方派出董事反对的情况下,仍作出增资决议,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