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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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79]文物字第14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79.09.04
【实施日期】1979.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1979年9月4日国家文化局[79]文物字第143号)
一、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石刻,要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门可拓一至三份作为资料保存外(已拓有资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国内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传拓的,须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