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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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着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的渊源”。

不成文法

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其含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惯例,亦称通例,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职权,确立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基本法律要窄。

行政法规: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特点:其立法主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内容广泛,但不能涉及军事和法律规定不能涉及的领域。

自治法规: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治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只能在本特别行政区有效。

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有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之分。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共产党的政策对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直接的指导作用。

判例:我国不否认经典案例的参考作用,但无判例法。

法的分类

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制定法律主体

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必须以该国缔结或加入该国际条约或协定为前提。

公法与私法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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