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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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本借款人(甲方)(全称):

地址:

电话:银行账号:高利贷人(乙方)(全称):地址:电话:担保人:(丙方)地址:电

话: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 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

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

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 __________ )。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 年,自 _______ 年___月___日至 _________ 年__

月___日。

四、高利贷利息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年利率为 ___________ %。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

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

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 ___________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19 年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

三、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

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 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 部

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

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 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

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

发放时间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维护,实际中违法的借款用途较少,一般为赌博/ 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这一点大多数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识别。

因此,本部分着重强调一下利率条款的设计。对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 年 8 月

6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6 条的规定,利率以24%与 36%为界被划分为“两线三区” ,通俗的讲,年利率为 24%(含 )以下受到法律保护 ;年利率为24%至 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愿意给,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这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若借款人不愿意给,则出借人无法强行收取 ;超过 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借人返

还。当然,实践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虽然法律保护的是年化 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约定按照年化 36%的利率计算利息,万一出现纷争,就直接采取法律保护的利率来计算利息,也就是 24%来计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为没有对利率或利息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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