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电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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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主体构成:(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

法的两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真题举例: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D)

A、直接使用的权利

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获得利息的权利

D、实际控制的权利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真题举例: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

(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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