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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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发生下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

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活动,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1000万元以上或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5000万元以上;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十七)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子公司(含非金融类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十八)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外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被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九)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诉讼案件,造成1000万元以上损失或导致重要监管指标、经营指标发生劣变,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重大声誉风险;

(二十二)其它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十三)其它严重影响单体机构或区域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银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发生下列银行业突发事件,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一)挤兑事件;

(二)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或已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发生下列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一)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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