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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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 6 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 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 A 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 门以上(含6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 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 5 门以上(含5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 年的“专升本” 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 门以上(含4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
位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 2 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 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
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表决应当有2/3 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 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 ~25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 名、副主席 1
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备案,每届任期4 年。
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 5 ~7 名委员
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 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 4 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
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
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
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