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技术服务合同-xxx项目-xxx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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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2019年9月28日–2021年12月28日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xxxxxxxx应用研究与BIM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装配式预制盖板研究、BIM建模、虚拟仿真、BIM培训和驻场服务等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乙方应按现行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内容,不满足要求又拒绝修改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xxxxxxxxxx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xxxxxxxxxx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项目实施;
2. 经费使用。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
甲方:xxxxxxxxxx
xxxxxx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乙方: xxxxxxxxxxx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