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厂房租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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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厂房租赁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甲乙双方厂房租赁合作入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租赁甲方幢厂房进行改建标准厂房,进行特产及食品加工。所有

改建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水电等费用。

第二条、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厂房约定的用途,厂房整体结构不得改变,只允许换房顶、地皮和内外装修,室内装修。

第三条:房屋外公路场地届于公用场地,不能私自占用影响其它人的使用。

第四条:租金以每平方米8元(人民币)计算,租期为40年,每年租金57600元(人民币),7年共计401200元(人民币)。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四方每年以2元/平方米实收乙方租金,每年一付,先交钱后使用。但甲方将乙方就会租金其中的5元/平方米作为同乙方厂房的食品加工入股,持有该食品厂的5%的股份,作为固定分红股和原始股,甲方不再投入生产经营其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甲方如需要用该厂房申请QS或其它办证和检查等,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不得收取费用和阻拦。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出具股金证明,以确保乙方权益。

第八条:所有建厂审批和相关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甲方不承担该厂亏损。

第十条:乙方不得借建厂之名不生产经营、转租他人套取甲方低廉租金。

第十一条:乙方自行负责防火、防盗和其它生产安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租赁后两年内无盈利并给不了甲方分红,甲方有权利收回租赁房屋,或按约定价格每平方米8元(人民币)进行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不尽事宜再签订补充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时间: 乙方:签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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