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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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式内燃机安全要求

JB 8890—1999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9—17批准2000—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俊鸣、姚康茂、魏善镇、李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往复式内燃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缸径小于250mm的中小功率压燃式发动机。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和双燃料发动机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往复式内燃机可能产生的所有危险。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05.2—1987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GB/T 1859一1989 内燃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准工程法

GB/T 3476—1983 船用柴油机调速系统试验方法

GB 3836.1—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T 4556—1984 往复式内燃机防火

GB/T 7184一1987 中小功率柴油机振动测量方法

GB/T 8189—1987 柴油机排放试验方法第2部分:地下矿、机车、船舶及其他工农业机械用

GB/T 8190.1一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1部分: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

GB/T 8190.2—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2部分: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现场测量

GB/T 8190.4—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GB 9486一1988 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

GB/T 9911—1988 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方法

GB/T 10397—1989 中小功率柴油机振动评级

GB 11871—1989 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

GB 13365一1992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4097一1993 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

GB/T 15371—1994 曲轴轴系扭转振动的测量与评定方法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JB 8891—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JB/T 8895—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JB/T 9773.2—1999 柴油机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JB/T 51127—1994 中小功率柴油机产品可靠性考核

CB* 3154—1983 船用柴油机振动测量方法

CB/T 3253—1994 船用柴油机技术条件

CB/T 3254.2—1994 船用柴油机台架试验试验方法

CB* 3256—1985 船用柴油机振动评级

CB* 3325—1987 船用柴油机轴系扭转振动分级

ISO 8528—8:1995 往复式内燃交流发电机组第8部分:小功率发电机组技术要求和试验

ISO 8846:1990 小型船舶电器装置防止周围易燃气体的着火

ISO 8999:1993 往复式内燃机图形符号

3 基准状况

发动机应能在下列规定环境状况下正常运行:

a)总大气压:100kPa;

b)环境温度或吸人空气温度:45 ℃;

c)相对湿度:60%;

d)增压中冷介质进口温度:32 ℃。

4 危险一览表

发动机的危险因素见表1。

5 安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动机所采用的零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

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5.1.2 发动机的设计与制作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时安全运行,不应给人身、财产和环境带来危害。

5.2 机械稳定性

5.2.1 发动机的设计应保证在正常运输、安装和使用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不允许由于振动、内力或其他可预见的外力而翻倒。

5.2.2 发动机应能在JB/T 8895—1999中3.15规定的纵横倾条件下稳定运行。5.2.3 发动机的运动件应具有良好的动平衡性能,曲轴不平衡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5.3机械安全性

5.3.1 防护措施

5.3.1.1 发动机组在使用时所有外露的旋转零部件和可能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的传动机构都必须加装防护装置和设置警示标记。防护罩壳、隔板等应有足够刚性,只有在使用工具时才能将其拆除。

5.3.1.2 运动部件、飞轮、主轴承螺栓以及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容易产生松动的零部件均应采取自锁或防松措施。

5.3.1.3 发动机及其附件应无锐角、毛刺等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伤害使用者的缺陷。5.3.1.4 发动机的设计应保证所装零部件便于装拆和检查,并可对发动机进行监控。5.3.1.5 发动机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

5.3.1.6 发动机操作处所必须铺有防滑地板或防滑覆盖物。工作通道、操纵平台、楼梯等操作区域必须装有护栏,以防操作人员和物品滑落。

5.3.1.7 发动机应配备为保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仪表和指示系统。功率大于220 kW或防爆用发动机,应对转速、压力、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范围时设置监控和报警装置。

5.3.2 安全装置

5.3.2.1 转速控制和超速保护

a)调速器

发动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其调速性能应符合JB/T 8895—1999中3.6的规定。

b)超速保护装置

标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的发动机应按CB/T 3253规定装有独立的超速保护装置,使主机转速不超过标定转速的120%,或辅机转速不超过标定转速的115%。

5.3.2.2 起动装置

发动机对起动温度的要求应符合JD/T 8895—1999中3.13的规定。

发动机所装备的起动装置应对操作者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起动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护作用,并有相应的警示标记。

发动机起动后,起动机构必须自动脱开。对装有盘车机构的发动机,应装有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在盘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时,发动机不可能自行起动。

a)人工起动

永久安装的绳拉起动器应装有自动重绕装置。

起动手柄在沿拉动或转动方向上,应离机组其他部件及安装平面有足够的安全间距。

b)直接空气起动

发动机采用直接空气起动时,其可使用的起动空气应储存在至少两个容量大致相等的气瓶中,且各气瓶可以单独使用。

气瓶的总排量,在不补气的情况下,对可倒转发动机应提供不少于12次的正、反转交替的连续起动。对不可倒转发动机应能提供不少于6次的起动。

为防止因起动阀失效而使主起动空气管路发生爆炸,每台发动机的起动空气管路上应装有止回阀。

c)电起动

船用发动机采用电起动时,应设置两组相互独立的起动蓄电池。每组蓄电池应能单独使发动机冷态起动。其容量必须足以在30min内、在不充电的条件下,可供发动机按与直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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