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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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石敏俊

筑波大学农林学系

一、中国对日蔬菜出口贸易动向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蔬菜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有竞争力的产品之一。2001年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7%。其中,对日蔬菜出口在蔬菜出口中以及对日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2001年中国对日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蔬菜出口额的75%,占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的25%。中国产蔬菜进口对于日本农产品贸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1996年至2000年的5年中,日本新鲜蔬菜的进口量增长了倍,其中中国产蔬菜进口增长了倍。2000年日本进口的新鲜蔬菜总量中,中国产蔬菜占%,高踞首位。

但是,近年来,进口蔬菜的农药残留超标现象越来越引起日方注意。在食品卫生检疫中,被查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蔬菜申报进口件数1999年为11件,2001年达到127件。因此,日本将中国产蔬菜进口的农药残留含量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了对中国产蔬菜进口的检查。例如,在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项目中追加了日本没有登录的但在中国等地广泛使用的有机磷农药等内容,并将2002年1月作为“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强化月”,对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100%的“监视检查”。之后,又以多次检查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为由,将中国产的新鲜韭菜,冷冻韭菜等4种蔬菜改为“命令检查”对象。2002年3月起,由于媒体报道了中国产菠菜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开始加强对中国产菠菜的检查,包括增加盐酸类农药等检查项目,增加“监视检查”,“命令检查”和“自主检查”的样本数。2002年3月20日至10月底,日本各地的食品卫生检疫所共对1,949件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检查,其中查出农药残留标准超标的有73件,超标率为3。7%。由于在检查中多次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日本政府在5月和6月两次向中国政府提出采取控制农药残留超标菠菜对日出口的要求。6月,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对于未经食品检疫所的有机盐酸类农药检查的中国产菠菜,在进入国内流通销售之前实施“自主检查”;7月,又要求进口商自发停止进口多次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菠菜。之后,日本政府根据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开始酝酿对中国产菠菜实行禁止进口措施。经过与中国有关部门多次磋商,中国方面同意加强对日出口蔬菜的检验,只允许对日出口检验合格的产品。日本政府以此为由,最终没有采取禁止中国产菠菜进口措施。

对于中国对日出口蔬菜的农药残留问题的原因,中日双方的见解不同。中国方面认为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不合理,属于绿色壁垒,媒体曾经几次报道过中国有关方面的此类见解,反之日本方面则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管理不严所致。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分析日本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体制,特别是农药残留标准,对于日本的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是否属于绿色壁垒作出判断,并为保持和扩大中国对日蔬菜出口提供参考。

二、日本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法律框架和基本流程

(一)日本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规条例

日本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主要有三个:植物防疫法(1950),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51)和食品卫生法(1947)。

(1)植物防疫法适用于进口植物检疫,包括蔬菜,水果,谷物,豆类,花卉,种子等,农林水产省所管的植物防疫所为其执行机构。

(2)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适用于进口动物检疫,包括各种活动物和畜产品,农林水产省所管的动物检疫所为其执行机构。

(3)食品卫生法主要是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其对象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卫生检疫所(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防疫站)为其执行机构。

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卫生检疫的目的有所不同。动植物检疫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那些对国内农牧业带来影响的有害病虫害和传染性疫病从海外传入境内,保障食品安全并非其直接目的。只有经过动植物检疫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境内。对于作为食品是否安全进行检查的责任由食品卫生检疫来承担。只有经过食品检疫所检验合格的进口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

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有的受阻于动植物检疫措施,如水果,花卉,畜产品的病虫害检疫问题;有的则受阻于食品卫生检疫措施,如蔬菜的农药残留问题,加工食品的添加剂和保质期等食品安全问题。

除了上述三个法规以外,农林规格制度(JAS法)要求国内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包括进口农产品,如果属于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用于榨油的油料作物除外);另外,JAS 法对有机农产品的规格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如果有加上有机农产品的标识,必须经过指定的机构认证。

(二)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制度的基本流程

进口食品的种类不同,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的流程也不同。加工食品和水产品类,进口后可以直接进入食品卫生检疫阶段;生鲜蔬菜水果,谷物,大豆以及畜产品,需要先经过动植物检疫合格之后,才能进入食品卫生检疫阶段。

1.进口植物检疫

进口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谷物,豆类,花卉,种子等,但其中经过干燥,腌制,调制等加工处理的植物产品不在检疫对象之列。植物防疫法规定以下产品禁止进口,由省令(部委颁布的条例)指定的禁止进口区域进口,或者省令(部委颁布的条例)指定的经由禁止进口区域进口的植物;含有病菌及害虫(检疫有害动植物)的植物;土壤或带有泥土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细则详细规定了禁止进口植物的具体区域和种类。但是,对于其中一些植物产品,病虫害的杀虫杀菌方法已在出口国开发研制出来,并且其效果也得当日本方面的认可的时候,在出口国采取了消毒措施等前提条件下,可以实行有条件的进口解禁。进口商应当向植物防疫所(全国共89个)提交出口国政府发行的植物检疫证明书和植物进口检查申请书,接受植物防疫部门的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发现有应隔离病虫害时将采取熏蒸消毒措施,如果没有有效的消毒方法则会要求货物退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

日本在1996年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于1997年4月引入了“病虫害风险分析(PRA)”方式的检疫方法。PRA方式的检疫方法,是以FAO于1995年10月制定的“病虫害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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