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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证字[2006]第008号致: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银电力”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之约定,受其委托,作为湖南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湖南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发[2004]3号《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该等规定的理解,为湖南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凯文律证字[2006]第005号《法律意见书》。

在华银电力董事会于2006年6月1日公告了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和关于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后,华银电力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和协商。华银电力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了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部分出具补充法律意见。除调整部分外,对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

《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和承诺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词语的释义亦与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在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和承诺方面作了如下调整:

1、原方案为:“为取得华银电力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使华银电力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华银电力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股份。”

现调整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及现金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根据本方案:

1、大唐集团每10股送出2.34股,共送出72,591,557股股份,同时,大唐集团向流通股股东送出9,764,831元现金;

2、除大唐集团外9家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2.45股,共送出27,824,940股股份;

流通股股东共获得100,416,497股股份及9,764,831元现金,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3.48320股股份和0.34元现金。按公司股票2006年5月15日停牌前20日均价2.90元折算,对价安排折算成纯送股的方式后,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6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原方案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唐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做出法定承诺。”

现调整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除已做出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大唐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大唐集团所持有的华银电力原非流通股股份在获得流通权后的36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大唐集团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所获得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本所律师认为,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实施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履行了以下程序:

1、华银电力董事会制作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摘要。

2、华银电力的独立董事对华银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银电力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经华银电力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三、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华银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前述调整符合《若干意见》、《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要求,现阶段所实施的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经华银电力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曲凯:

曹雪峰:梁清华:

二零零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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