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新闻传播系传媒伦理与法规考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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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伦理与法规期末考题整理

一、简答题

1.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区别

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有偿不闻的实质是新闻敲诈。

有偿不闻就是有偿新闻的变种。有偿新闻的蔓延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有偿不闻”。

有偿新闻是企业等机构通过贿赂媒体机构,或媒体机构用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2.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它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3.什么是著作权?请举出一个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浏阳河”歌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徐叔华系唱遍大江南北《浏阳河》的歌词著作权人。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制作、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CD制品中收录了歌曲《浏阳河》,并署名为“湖南名歌”。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使用《浏阳河》音乐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均应尊重歌词作者徐叔华的人格利益和创造性劳动,为其正确署名,依法取得其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万元。

二、案例分析

1.2003年南宁十四中学生的网络红人小胖无心一瞥的图片不知被哪位好事者传到网上,接着被无数喜欢

恶搞的人用PS软件修改成数个版本,只要输入关键词“thefamousfatboy”在百度一搜,你就会发现“小胖”如今已成为世界名画、影视大片等图片或海报里主角,人气不断攀升。

那么,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胖合法权益的侵犯?

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识记)

中国许多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民事侵权中,新闻诽谤的特点(识记)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图像,包括静态的照片和动态的录像,也可以表现事实,多数情况下图像表现事实要有语言、文字的配合,而纯粹的图像当然也可以表现事实。判断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而是应当看图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如果图像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

思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图像新闻仍然是虚假的。

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

第二.构成诽谤的言论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的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事实是正确审判的基础。证据是记录了过去的事实所留存的真实信息、从而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法律上,只有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确认为真实的事实。而在诉讼案件中,不同的诉讼参加人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责任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自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没有责任自证无罪。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这就是所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3、侮辱(识记)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这里的书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2.方圆杂志记者昝爱宗发表文章《严打,新的恐怖主义》,文中写到“有警察公然对媒体记者声称,刑讯

逼供,没有几个不招供的”、“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来说,赶上严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幸运,赶上十五宽松的政策就可能免于刑事处分”等内容,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定为该行为是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2001年11月30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对昝爱宗给予行政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请运用违宪审查的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申诉人作为1995年起就在北京中央级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新闻记者,一直捍卫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有长期的新闻从业经验和职业立场和职业原则,知法学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申诉人以特约记者身份对“严打”政策利弊发表新闻评论、法律研讨,应该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中共十四大报告说,“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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