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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下载技术与网络侵权问题

一、BT下载的工作原理及其特征

BT是目前最热门的下载方式之一,它的全称为“BitTorrent”简称“BT”,中文全称“比特流”,最初的创造者是Bram Cohen。BT下载所采用的技术便是因Napster案而声名鹊起的P2P(peer to peer)技术。它的技术特征是:发布者使用BT软件为自己所要发布的资源制作torrent文件(即种子),并将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他人下载,并保证自己的BT软件正常运行,在下载的同时进行文件的上传;下载者先要下载种子(文件大小一般在几十KB到几百KB之间),随后用BT软件打开种子文件,BT软件就根据种子文件中的BT端地址信息及目标文件的校验信息自动查找到该文件所在的用户端并和其他运行着BT软件的计算机取得联系,开始下载。它采用的是一种传销的方式来达到文件共享,彻底淡化了服务器、终端的概念,广大用户之间的齐心协力,“创造”了更高的文件下载速度。

BT下载和传统下载的区别就在于它使用了全新的P2P技术。传统的HTTP、FTP等下载方式一般都是首先将文件放到服务器上,然后再由服务器传送到每位用户的机器上,因此这种技术相应的服务器会受到用户人数、下载速度、下载文件大小等一系列的限制。而采用P2P技术的BT下载在相比之下就有了更大的市场优势。BT的下载者同样是BT的上传者,而任何一个BT的下载者都可以利用其他下载者上传的内容进行下载。这样一来,BT服务器只需承担很少的传输负担,而把大部分的下载传输任务分配给了每一位下载者,因此BT的下载速度不会因下载的人多而降低,反而是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下东西方便”是网络用户在使用它下载时最

大的感受。据研究,目前互联网上超过三分之一的流量是由这个软件引起的。正因如此,BT下载方式出现之后,很快就成为了下载迷们的最爱。

然而由于BT下载的资源大多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权利人从这项新技术中得不到任何的利益,不仅如此,BT下载的出现对其传统利益也造成

了极大的削弱,这样,它对权利人的整体利益也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BT下载也就理所当然地与侵权扯上了关系,还有人称其为网络盗版的先锋。

二、BT下载侵权的特点及其界定

正如“BT之父”Cohen所说的,在开发系统之时,他没有考虑到大规模的侵犯版权问题,而他的原意只是方便人们在购买合法在线音乐时,不需

要再经历漫长的等待。①但是在现实应用之中,BT下载技术犹如被卖出去的产品不再受到生产者的控制,其功能发生很大变化。BT下载侵权具有很多不同于以往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其面临的挑战也更有独特性。

1.侵权主体数目多。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艺术的需求无论在速度上还是在质量上均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正版音乐、电影、软件等因为其价格高昂或是更新速度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而成为与精神需求无法同步进步的物质桎梏。基于此原因,大多数工薪阶层更倾向于使用BT等网络下载技术,及时、免费、方便的获取所需资源,满足需求。据调查,随着视频网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2008年全年中国P2P直播的市场规模为

2.47亿元,是视频分享市场规模的1.29倍。②易观国际近期发布的《2008年第3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总体用户规模达到1.91亿人。③BT技术是网络视频下载技术中的

主要使用手段,在网络视频的传播和下载行为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对网络视频使用人数的统计,BT下载侵权的主体人数的数目可见一斑,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呈现出“全民侵权”的现象。

2.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范围广,造成的损失大。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技术的高速进步使得盗版、非法传播现象愈演愈烈。BT下载技术无疑更加方便了录音录像制品的非法传播。以北美剧集的传播为例:往往在北美上演不到两天的时间里,网上就出现了BT下载种子流传以供人欣赏下载。其高速性、清晰性、免费性的特点使其完全取代了正版光盘经营者的前垄断地位。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所有权人常常无法享受任何出版发行利润,其利益严重受到损害。同时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也相应得到抑制,对于BT技术的侵权行为已不能仅仅从侵权主体传统意义上的自身学习娱乐角度进行定义。由于BT技术同时拥有网络更新快、传播便捷的特点、跨地域、超越年龄的特点,其侵害客体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遥远超过传统的知识侵权的范围,并且造成的损失更大。

3.侵权行为主观方面难以处罚。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用BT模式下载电影、音像制品的人多数是用来个人学习和娱乐性质的,因而从这一角度上讲,使用BT下载并不能构成违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要素。但是BT下载的原理与普通传统模式下载并不相同,它是下载人在下载的同时也在使用文件上传的功能,也就是在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很多BT下载者的行为是以下载为目标,是以娱乐学习为目的,但是由于BT技术的下载、上传一体的特殊性,在无意中不可避免地成为侵权的

主体,为网络传播做出“贡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种行为的结果就突破了传统意义的个人适用领域而将其传播至公众领域却未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酬金,因而BT下载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同时与此矛盾的是在他们行为的主观方面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只能是以一种放任或是应该预见侵权结果的发生而未预见的态度将其行为定为间接故意或是过失侵权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中对于这种行为并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而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具体处罚。

4.侵权的客观方面难以度量。首先,网络知识产权具有危害行为不易衡量性。为了社会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国家允许个人以学习娱乐为目的对于知识进行引用和使用,支付所有权持有者一定的酬劳,要求网站遵循“通知与删除”程序:在得知侵犯著作权人权利时停止侵害。但是娱乐学习和商业应用在实际的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区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转换。同时管理者对于网站也无法做到实时监管,及时反馈,因此侵权的危害行为很难明确并及时加以控制。其次,侵权危害行为结果难以测量。侵权的结果可以是在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方面造成伤害。对于测量标准、测量的机构等,中国还未还有明确的法令加以规范,因此往往在实际执法中难以面面俱到,切实维护著作人的权利。第三,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难以辨别。BT下载使用者中一部分人并未有意侵权,或是侵权的结果超过预料范围,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对于因果关系不能简单的划等号,也不能让行为人承受超过行为范围的侵权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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