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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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南银发[2010]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

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0]169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江苏金融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政策。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江苏省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引导奖励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当年累计主承销额的0.01%和主承销余额新增的0.05%进行奖励;

(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当年累计主承销金额的0.2%和主承销余额新增的0.1%进行奖励;

(三)两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按两家金融机构分别主承销金额进行奖励;

(四)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不足1年的,奖励金额以上述标准按年进行折算;

(五)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创新服务的,按照品种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机构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五条对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部门的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六条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宣传拓展,及相关部门用于市场培育、监测、管理。各金融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奖励资金从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奖励资金,并对奖励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组织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配合,对引导奖励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省内各金融机构以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一)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提出申请,材料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受理。

(二)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受理。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市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以联合发文形式于2月底前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

政厅、省金融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监测评价指引》对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进行综合评定,并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沟通确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1、1-2);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1-3、1-4)。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情况和对金融机构的监测评价情况(见附表1-5,1-6),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对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对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省内金融机构及各市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规范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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