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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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落实到位,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涵盖的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2)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3)安全培训费用;
(4)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5)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的费用;
(6)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7)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防护费用;
(8)交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9)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设施(含警戒标志)费用;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10)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1)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门安全防护费用;
(12)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13)抢险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
(14)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5)其它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l)按规定需设置的施工现场围档及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即勤务员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
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费用。
(2)厨厕瓷片、场地排水系统、洗车槽及洗车用水、材料堆放设施、泥浆、污水处理、垃圾及拆除废料的堆放与清运、场地绿化等的费用。
(3)封闭施工、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外墙脚手架底座及出入口洗车槽硬地化的费用。
(4)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费用。
(5)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三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是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
一、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参考以下标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房建工程: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1.8%,规模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1.4%,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l.0%;
(2)市政工程:1.2%;
(3)单独发包的安装、装饰、园林建筑绿化等工程:0.8%;
(4)与主体建筑、市政工程一同发包的安装、装饰、园林建筑绿化等专业工程:0.4%。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
(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书时,应按清单项目费用总计乘以相应费率,单独列项于税金之前,计入工程总价,不参与竞价。
(2)其它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总计(定额计价方式)或清单项目费用总计(清单计价方式)乘以相应费率,单独列项于税金之前,计入工程总价。
第四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分阶段支付方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十五天内,支付40%;工程形象进度至百分之五十时再支付20%;工程形象进度至百分之八十时再支付20%;其余20%在工程竣工时支付。对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仅支付至60%,多支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五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应令其改正并报安监机构,情节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评比、工程投标考评等相挂钩。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失职,由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逾期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对该工程项目不发给或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属房建工程的不办理房产使用证;属开发项目的不得办理新开发项目报建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八条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提取、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约造成损失后的责任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人,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安监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2004年2月1日前已中标或已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本办法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造价主管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