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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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L-QADC-04】(自然人)

有限公司

自然人: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本编号为【】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于【】(即本合同签署地)共同签署:

权利人: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权利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了编

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保障权利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定义

1.1权利人:有限公司

1.2保证人:指。

1.3主合同:指权利人与借款人于【】年月所签署的,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

1.4主债权/被担保债权:指权利人根据主合同所享有的债权。

2保证担保

为担借款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同意向权利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权利人同意接受该保证。

3保证范围

3.1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包括:

(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借款人违约而应支付的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权利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

(2)权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权利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

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

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权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

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主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担保

5.1权利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保证人同意仍依照本合同

的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同

意。

5.2未经保证人事先同意,权利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

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5.3保证人承诺,不论借款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其他担保,不

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权利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债务,保证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

意由权利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无论权

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

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

或范围)、减免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

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

证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提供担保。

5.4保证人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权利人申报

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权利

人,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在借款人

破产程序中,如果权利人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

本合同项下权利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

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

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权利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借款人作出

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6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有权立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或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2)借款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

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3)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危及或损害权利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7.2发生前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或者根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应在该通知送达后【5】

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主债权及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全部款

项支付至权利人指定的账户。

7.3权利人实现保证项下权利所得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权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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