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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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 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 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 积。
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 空间的墙体、门、窗”。 “栏杆、 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属于 围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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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例】以右图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 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 物建筑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
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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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3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 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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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1、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 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 之间的垂直距离”。
(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 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 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 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 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 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 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 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 算起。
2、取消“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有盖 无盖不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必备条件,如错层阳 台、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等。
3、不再区分单层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统一进行规定。
4、原层高修订为结构层高。 5、增加“围护设施”的概念。如栏杆、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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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6、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判断,主体结构 以内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以外计算半面积。无 论图纸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在主 体结构内的都计算全面积,不考虑是否封闭。
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2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 积=5.49×3.49=19.16m2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 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 (3+0.1)=15.81m2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 =534.97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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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3
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 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 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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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 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 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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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2、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 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 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 质不变 ),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 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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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3、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 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 筑面积的计算:
7、增加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
面积计算规定。 10、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架空层、自动扶梯的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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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 》(GB/T503532013)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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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9号
2、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3、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 积计算。(比05版增加“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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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一般计算原则: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 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底板的, 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 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底板也不利于 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属 于主体结构内的计算全面积,附属设施计 算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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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1、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可以利用(不 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 积。
【2005规范】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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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 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 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 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 例如复式房屋。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 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 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 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
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 空间的墙体、门、窗”。 “栏杆、 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属于 围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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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例】以右图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 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 物建筑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
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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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3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 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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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1、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 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 之间的垂直距离”。
(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 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 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 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 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 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 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 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 算起。
2、取消“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有盖 无盖不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必备条件,如错层阳 台、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等。
3、不再区分单层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统一进行规定。
4、原层高修订为结构层高。 5、增加“围护设施”的概念。如栏杆、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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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6、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判断,主体结构 以内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以外计算半面积。无 论图纸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在主 体结构内的都计算全面积,不考虑是否封闭。
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2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 积=5.49×3.49=19.16m2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 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 (3+0.1)=15.81m2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 =534.97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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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3
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 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 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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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 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 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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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2、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 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 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 质不变 ),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 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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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3、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 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 筑面积的计算:
7、增加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
面积计算规定。 10、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架空层、自动扶梯的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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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1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 》(GB/T503532013)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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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9号
2、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3、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 积计算。(比05版增加“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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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一般计算原则: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 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底板的, 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 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底板也不利于 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属 于主体结构内的计算全面积,附属设施计 算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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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1、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可以利用(不 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 积。
【2005规范】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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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文详解 3.0.2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 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 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 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 例如复式房屋。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 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 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 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