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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

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

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3] 有学

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样对于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 因其符

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 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但是,豁免和适 用除外还是有联系的, 那就是豁免制度也是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

种形式。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

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行进利益对比, 在‘利大于弊'时将其 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1]658

二、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某些特定行业、

特定企业或者特定行为

[4] 同

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类别

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类别主要包括法定豁免①①法定豁免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即是反垄断法的相关条例所承认的

豁免形式;另一种即是某些特殊的产业管制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于普通法”,这些特殊的产业单行法律法规一般优先适用,除非该法规违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法经济法的相关秩序。和酌定豁免两个基础体系。所谓法定豁免是指在《反垄断法》和一些行业单行法法在内的法律中,直接作出或者能够推定出该法对某些特定行业的特定行为授予豁免。[5]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豁免和农业豁免是最主要的两种法定豁免形式。

中明确该特殊产业适用该法,不适用反垄断法,根据“特别法优

1. 知识产权豁免

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政府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鼓励国民创新,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严惩。反垄断法之所以对知识产权予以豁免,主要是为了保护创新者利益,鼓励创新,促进竞争,促进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政府深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通过立法大力保护创新者的成果,鼓励创新,把提高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所以说,完善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很有必要。

改革论坛每个栏目名称张亚鹏: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2. 农业豁免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它也是十分薄弱的产业,随着农产品在自由竞争市场环境下,农产品容易受到冲击,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世界各国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本国农业,一般都是通过政府制定最低保护价格,价格补贴,直接采购等方式保护农业的稳定。我国农业的发展相比工业还比较滞后,基础薄弱,技术水平较低,如果农业停滞不前,工业和服务业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农民的收入也会大打折扣,整个经济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

农业生产有明确的规定。②②《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对农业领域的豁免对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当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优惠“三农”,加大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乡一体化,

缩小城乡差距,但是对于农业领域的豁免法律不够明确,对“农

产品”“农业从业人员”的界定还有待明确。 3. 酌定豁酌定豁免是指由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以及法官在执法和裁判活动中产生的豁免方式。[2]106 我国《反垄断法》第15 条和28 条都授权给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遵循法定的条件来豁免一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酌定豁免是司法或者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对特定的行为准许豁免,这类豁免是没有明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一般需要从公共利益和豁免价值考虑是否对其豁免。关于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5 条规定①① 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 条的规定: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大部分垄断协议豁免,大多是保护中小企业,维护社会利益,保障对外贸易等垄断协议,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应该对行为的认定加大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滥用和无效的竞争。

二)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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