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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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均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本办法中“安全生产领域”系指集团公司各单位投资、立项、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本办法中“生产安全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设施

和机械损毁事故、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病卫生健康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工程质量事故、金融和网络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二)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的;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八)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一)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五)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导致某种一类设备障碍多次重复发生;

(十六)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十七)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第六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

(二)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的;

(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有关责任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规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而危及安全生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纪检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各单位监察、人事和安监等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进行立项;

(二)组织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追究责任的,进行查处;

(四)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建议,并报上级单位。

(五)上级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具体意见回复。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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