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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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9-7-31 9:44:00

摘要:一座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往往就是一个社会和一段历史的缩影。目前国家出台的保护古村镇的文件,主要保护的是古村镇的物质文化遗产,毫不涉及其所蕴藏的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名镇(村)”所要保护的,既应包括优秀的、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古代建筑群,也应包括在这些聚落里蕴藏着的传承既久的乡土建筑之外的种种其他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以浙江乌镇、西塘和河北暖泉三镇为例,阐述了古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性及其在历史风尘中的流失情况,从而认为古村镇的保护是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双重保护,而不应该只是单一的物质文化保护。

我国政府已先后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了“国家战略”(新华社2005年6月12日新闻稿)和政府工作。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已经有了50年的成熟经验,制定了完善的保护法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步虽然较迟,三年来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进行试点、编纂普查手册、申报和审批国家级代表作名录、举办保护成果展览等,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这个条约的缔约国;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相关文件: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8日又以国务院文件下达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并且规范了两类遗产的保护工作。

关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确认和命名,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其二,是该镇(村)所拥有的“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显然,国家有关部委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确认,主要是视其建筑遗产等物质文化遗留的价值,而毫不涉及古镇(村)所蕴藏的丰富而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问:建筑之外,古村落还有什么遗产?在笔者看来,“历史文化名镇(村)”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既负载着丰厚的物质文化遗产,又负载着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种形态的传

统文化遗产构成了“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具有独特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布局、民居建筑、戏楼、庙宇等古遗存,一般说来,是直观的、具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文化遗存,如民众传承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民间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民间美术和造型艺术、民俗和仪式(包括节日)、传统体育和竞技、民间知识等,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相对于普通的村落群体而言,举凡历史文化名镇(村),往往由于历史的原因,如血缘和姓氏群体的繁衍、战争和灾害、政治和经济移民、商业或运输等,在其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特殊的传统文化,保留下来更多更有价值的文化信息,所以我们说,一座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镇,往往就是一个社会和一段历史的缩影。这两种不同形态的文化遗产,在历史风云的销蚀中,都在逐渐经历着被损毁和逐渐式微的过程,有些甚至面临着中断或消亡。故“历史文化名镇(村)”具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双重文化价值,也面临着双重的保护任务,任何只重视物质文化遗产而轻视或忽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都将因保护不善而导致文化遗产的流失、甚至断流的危险前景。

尽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经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命名了两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确认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这些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村镇的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更多的、还未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古村镇,特别是它们所蕴藏的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得到相应有效的保护,从而使之在历史前进的脚步中自生自灭,变为远去的记忆。“历史文化名镇(村)”或古村镇抢救和保护中出现的这种认识的错位和工作的缺失,一方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分割,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近年来公众文化自觉意识空前提高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空前关注。

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范围作了新的阐明。《通知》说:“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要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二是要保护好“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在笔者看来,国务院文件中所指的“历史文化环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文化空间”(又译“文化场所”)是大体同义的或大体相当的词汇,前者所涵盖的内容,甚至要比后者更为宽泛。而“文化空间”也已纳入我国政府的文件,承认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写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就是说,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名镇(村)”所要保护的,既包括优秀的、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古代民居建筑群,也包括在这些聚落里蕴藏着的传承既久的乡土建筑之外的种种其他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古村镇的历史文化内涵,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并不比物质文化遗产来得逊色。一些历史名村名镇,正是因它们所蕴藏着的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古典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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