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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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4.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五)涉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经济法的精神和价值,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一)市场自由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三)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交易相对人财物或其他报酬为手段进行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使自己取得经营上的优势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通常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或便利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条件、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10.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其目的是使竞争对手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或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
11.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私下恶意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该权利包括四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内容主要有两个: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应有之意和自然与合理的延伸。
6.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受尊重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什么?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要求。(2)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3)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4)不作为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进货质量验收义务。(2)质量保持义务。(3)不作为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我国现行税收种类有哪些?
我国现行税收种类主要有:
1.增值税法
2.消费税法
3.营业税法
4.企业所得税法
5.个人所得税法
6.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1.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有: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即时解除。②预告解除。③经济性裁员。2.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案例分析
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受,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并腾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问题:宋红是否需支付违约金,并腾出房屋?(本案例为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第三套试卷第38题)
参考答案: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义务随之消灭,劳动者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属违约,不存在因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而违约的问题。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限制和剥夺了劳动依法享有辞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宋红行使辞职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了住房,如果宋红想要解除合同,应该退还住房,故宋红应退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