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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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篇一: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

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

未经投保人、受保人签字就稀里糊涂的“被”保险不说,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能否获得保险金?10月30日,河南唐河县张先生向大河网投诉称,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的做法让人不解,至今也没有答复。

张先生说,早在四年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爱人在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为他买了一份叫“康宁终身保险”的险种。该险种要求张先生每年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交纳1000元险费,当张先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可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申请保险金。

让张先生疑惑的是,当时在签订这份险种的时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和作为被保险的自己都没有亲自签字,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通知“入保”。随后,有朋友提醒张先生,如果不是自己的签字,将来在遇到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必会给他兑现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在网上了进行了查阅,发现确实有类似事情发生: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遇到了麻烦。他立即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投诉,但一直没有下文。

“我今年没有交钱,原因是保单不是我的签字,就怕我到有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支付我保险金。”张先生对此充满疑虑。

对于张先生说法,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有关工作员并没有正面回应,而是说“会把此事反映给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并妥善解决。”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一、前言

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

保险公司。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

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其

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

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

为对合同的追认。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

任。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代签名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因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签发并成立了,但由于此种不确定状态留有隐患,若干时间后可能会爆发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害。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投保单非本人签名故保险合同无效,要求

返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则有如下抗辩,代签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标准,保险公司有权相信,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对代签名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

(1)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由于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名,无法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投保人此时可以追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认可、拒绝追认并投诉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此时对投保人不生效。由于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

(2)如果投保人投诉或起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在此前其每年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项目,则其明显对代签名行为知晓但却不表示反

对,而是继续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行为的,则应视为其积极的

对代签名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不得再以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须有保险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此时视为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例外。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如果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又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此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有效。

(2)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不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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