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以下简称通大登协)第二条通大登协是由热心于登山运动、积极支持户外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登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专业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通大登协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广泛团结广大户外登山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户外登山活动,促进通大户外运动的发展,不断提高南通大学登山技术水平,活跃广大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第四条通大登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大学校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大登协的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9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通大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府的各项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群众性户外登山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现阶段主要开展活动项目有:登山、野营、溯溪、徙步、探洞等各类户外运动。
(二)组织举办和承办各类登山及登山相关的户外运动或比赛。
(三)在广大群众中宣传和普及户外知识,开展群众性的登山体育运动,为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
高会员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五)加强与其他高校协会的联系,发展协会间,地区间的友好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通台大学工作的教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自愿加入本会;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宣传开展登山活动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对协会的支持;
第八条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权;
(三)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权和退会自由权;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纪律,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登山;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讨论通过,给予开除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班子——委员会;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协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委员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期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各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有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