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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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问题【摘要】意向性相关项概念是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并因此也是其现象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它由两个部分构成,即意向相关项的意义和论题特征。两个行为都有意向相关项,但意向相关项不是行为的对象,是行为指向对象的中介。意向相关项不是通过我们的感官被知觉到的,而是通过现象学反思获得的。
【关键词】胡塞尔;意向性;所指;意识对象;意识行为
中图分类号:b223.5 文献标识码:a
“意向性”(intentionalit?覿t)是胡塞尔(e. edmund husserl 1859~1938)现象学最为首要的概念,甚至涉及整个现象学的问题,他的意向性思想已经从根本上超越了历史上的任何意向性概念。
胡塞尔的老师是布伦塔诺,根据胡塞尔的回忆,正是听了布伦
塔诺的哲学讲座决定了他从数学转向哲学。他认为布伦坦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心理现象的意向性理论。布伦塔诺试图创立一种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新型心理学。他认为世界所有现象可分为物理的与心理的两类。物理现象的内容是经验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心理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它的基本特征是意向性。这种意向的非存在是心理现象所独有的,没有任何物理现象显示如此特性。这样,意向性由意向活动所指向的包含于意识之中的某种对象来解释。初看起来这种解释是合理的:我们可以意向某种事物,它完全不必是
真实之物。
胡塞尔是反对他的老师的主张,他指出,布伦坦诺正确地说明了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但他犯了两个根本错误。一是,没有对心理现象做进一步划分。然而现象学只是利用心理学的术语说明一种非经验心理学的特殊理性意向活动。就是说,布伦坦诺没有克服建立在经验心理学基础之上的心理主义。二是,布伦坦诺只是用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两个概念说明意向性范畴,胡塞尔使用了第三个概念”意向对象”(noema),用之解释意向活动的指向性。“意向对象”不实在地存在于意向活动中,也不是布伦坦诺式的真实对象,胡塞尔既保证了意识现象的指向性,又克服了布伦坦诺意向性没有相应对象的困难。胡塞尔认为意向活动的指向性不应由活动指向的某个物质对象来解释,而应该由实现意向活动的一种抽象结构来解释,这个结构是“意向对象”(noema)。许多情况下意向活动所指事物并不真实存在,但指向性仍然存在,愈识仍然好象有个对象,“意向对象”(noema)正说明了这个“好象”的对象。
意向性指意识的指向性,它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中心概念。包括现象学还原在内的几乎所有现象学基本概念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意
向性概念关联。意向性概念又是从现象学到存在哲学过渡的桥梁。因此,不首先弄清楚意向性概念的含义,就无从接近胡塞尔现象学和全面理解存在哲学。意向性概念是打开胡塞尔现象学这座神密宫殿大门的钥匙,是海德格尔和萨特尔从胡塞尔那里接受的最重要概念。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问题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表达的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当我们说一句话或写下一个句子的时候,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当我们看一行字或听一句话的时候,我们又把意义在意识中再现出来。离开了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任何记号都不可能成为有意义的语言。
现象学分析就是对意识行为的纯粹描述,在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纯粹描述中,一个基本点就是所有意识行为可以区分为客体化(即使客体显现的)和非客体化(即不使客体显现的)这两种意识行为而任何一种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都奠基于客体化的意识行为
之中。这就是所谓意识的意向性结构,按此结构,任何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都是指向某个对象。譬如说我现在要表象一个东西,比如说看,一定是要看一个东西。
任何一个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都奠基于客体化意识行为中,也就是说客体化的意识行为更重要,因为它是奠基性的,非客体化是被奠基性。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之所以是奠基性的,是因为他能够成为所有其他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的基础。
胡塞尔的现象学定律:“任何一个意向体验,要么本身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要么就是一个客体化的体验为基础——(《逻辑研究》第2卷)。
胡塞尔说:“任何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就是指向某个对象,区分了客体化行为跟非客体化行为,而非客体化行为的基础还是在客体化行为。所有的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即使前面所说,他是要奠基于客体化的行为,所以这种意识也是指向某物的对象。
意向性作为整体包括(cogito)我思和cogitatum(我思物),意向性描述了完整的结构,而“我思”,“我思物”只表现在这个结构的组成部分。例如当我说开花的苹果树现象时,我既能以此意指我的苹果树体验,又能意指作为我体验对象苹果树本身现象学的任务就是在这种完全范围内描述经验以及现象。
胡塞尔认为意识就是行为和意识对象的统一。意识行为(意向作用)与意识对象(意向对象)的关系构成了胡塞尔现象学意向性的结构。意识行为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总称,而意识对象则是此类行为的一切对象的总称。我通常不会在我知觉活动中知觉到意识对象,而是直接看到对象,意识对象只能在超越反省的特殊活动中把握。一个意识对象通常是指超然的实体对象,若我想到一个盒子,那么是我思想所指的实体盒子,意识对象不是活动指向的实际对象,而是提供媒介去结合我视行的思想与对象。意识对象凭此对象被把握到,它是通往对象的途径。
知觉对象与意识对象又是有区别的。胡塞尔的意识对象绝不是知觉对象。每个知觉流动都是有意识对象,即意义,但不是每个知
觉活动都有知觉对象,即所指。比如,我现在回忆这个体验,还是同一个对象,而是不同体验指向同一对象,不同的体验综合自身以致作为它们体验表现同一个对象(苹果树)。胡塞尔把这种综合的认同行为称之为意向性的行为,反之苹果树从不能在一个行为当中被经验,而是必须作为自我等同的对象,出现在多种侧显系统中,这些侧显都指向同一个对象。
总之胡塞尔的意向性到底是什么呢?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得出如下几点:
1.意向性指我们的意识一定有所指向的对象。如我爱时一定有所爱的对象,但这种意识到对象,不是因为对象因果性的影响我而产生,因为我们可以思考,不在场的对象,不可能的对象(金山,飞马),不存在的对象(上帝),如圆的方,独角兽,这绝不是因为这些对象能直接影响我。
2.意向性是意识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尽管其对象可能不存在,但也绝不能只是内在于心灵或内在于意识的对象,它们仍是超越的,外在于心灵的对象。因为被意向的对象本身并不是意识的一部分,也不被意识包括在内。
3.意向对象不能等同于心灵构造或心灵形象。例如:我知觉一朵玫瑰花时,我知觉的对象就是这朵玫瑰,而非这朵玫瑰花在我心灵里的表象。
4.不仅是实在存在的对象的意向性,还是对于想象存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