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医学继续教育体制对我国医师继续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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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过高的检测结果要再一次核对及复查,确认无误后才能发出报告,同时与临床人员联系询问检测结果是否与临床相符。如果不符,建议临床重新留取样本复测并查找原因;如果相符,结果可为临床对症处理,抢救危急重患者争取到宝贵时间。作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强临床检验专业学生将学科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并定期开展诊断教研活动[5]。

3 全面质量控制过程的实践

在检验医学本科的专业课教学中,要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过程。使学生在临床实习期亲身体验全面质量控制过程。教师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学生前一段的实习情况集中进行总结,就学生在实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讲解。并设置相关质控专题及病例与学生进行交流。师生从每次的总结与交流中均获益匪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积极性。89、90期学生通过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反馈,72%以上的学生认为加强实验管理意识是作为一名检验师的工作重点,89%的学生认为临床质量管理意识的培养有助于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质量控制的意识,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实践中强化操作技能,培养自身能力,并且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倪方荣,孙关忠,沈雄文.循证检验医学与现代检验医学

仪器的使用和管理[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06,8(27): 767.

[2]黄洁雯,季育华,卫蓓文.临床免疫学检验实验教学改革

[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7(1):83.

[3]杨振华,王治国.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M].北京:人民卫

生出版社,2003:14.

[4]李筱筠.临床生化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探讨[J].检验医

学与临床,2007,4(11):1112.

[5]褚春民,陈牧.对提高实验诊断学教学质量的点滴思考

[J].中国实验诊断学,2009,1(13):126.

(收稿日期:2010206220 修回日期:2010208204)

・医学教育・

法国医学继续教育体制对我国医师继续教育的启示

郭 林,杨 柳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关节外科中心,重庆400038)

doi:10.3969/j.issn.167128348.2010.23.068

中图分类号:G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8348(2010)2323290202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国家法律确立了医学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国家。法国国家立法规定: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全科或专科医师,为更新知识和提高诊疗水平,必须主动接受医学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培训、进修和自学[1]。近10年来,根据欧盟制定的有关医学教育框架原则性规定,由国家制定和监控医学再教育培训,使法国医师资质在欧盟各成员国中得到进一步的认可。

1 法国终身继续教育的理论发展

18世纪法国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卢梭、狄德罗和爱尔维修等提出国家在法国公民教育中应具有指向性、领导性,国家主义教育思想为法国终身继续教育法制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至1971年,国民议会通过了继续教育法,并成立了两个国立机构维护其实施。该法被认为是法国成人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最终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典范法律[2]。2 良好的法国高等医学教育基础

法国诞生了法制化的医学继续教育[3]。分为3个阶段: (1)第1~3年以基础学习为主,是医学基础教育阶段。两年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医学或进入其他大学学习。

(2)第4~6年以医院中轮转见习为主要教学形式,是医学理论和临床知识学习阶段,没有参加和未通过会考的学生经2~3年全科医师培训,获全科医学博士和全科医师证书进行基本医疗保健工作。(3)约50%的学生可通过会考,进入第3阶段5~6年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通过考核和论文答辩,获专科医学博士和专科医师证书,进行医疗以及教学工作。

3 法国国家医学继续教育法制化的形式和内容

1971年法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该法具体规定了发展职业继续教育的两个重要政策措施。1978年把两个机构合并为“继续医学教育全国联合会”,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把医师的继续教育明确为职业道德的义务之一[4]。

法国的继续医学教育与大学教育相对独立,是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法国的法定继续教育包括法国教育学会、医务工会、法国医师学会等行业机构的参与,但大学在继续教育中扮演了较为重要角色,提供有组织的专科理论知识培训。在学科设置上,法国教育研究单位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创立新的专业,各大学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多种学科的专业和教学模式。法国继续医学教育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课程极为多样化,既有长期课程,又有短期课程;既开设普通与职业化课程,又区分应用性和研究性培养训练;这些特点能满足所有人不同的需求。

继续教育方式除了在大学内参加不同时制的课程外,还主要包括订阅医学杂志、参加电视教育、报告会、流行病学调查、医疗研究、治疗分析、病例讨论等方式,尤其是参加学术讨论会和专题学术会议等方式是强化继续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5]。这些制度及措施,促进了在职医师继续学习的积极性,也为帮助他们知识更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

的有效性,法国又出台了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的法律措施。2004年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对医师的专业活动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的评估[6]。

4 国家对继续教育的其他支持

法国除了在继续教育制度本身给予法制化和支持之外,还从更加现实的方面给继续教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1971年7月1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并制订了《在终身教育的范围内有关继续职业教育组织的法律》,该法规定职业继续教育由国家、地方团体、公私立学校共同负责,还就经费补充的办法及增收职业训练税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而该法案最主要的两个意义在于:(1)确立了带薪培训假制度;(2)规定了雇佣方有支付规定额度培训费用的义务。从而为寻求继续教育医学从业者在资金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5 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近20年来,在生物学、药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医学作为与之结合紧密的学科,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医学院和大学基础医学教育采用了相对固定的课程,其更新速度远低于现代信息更新的速度,不能满足医学生在离开学校教育后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必然要通过接受新的信息来扩充自己的能力。继续教育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医学应该既是自然科学,又是社会科学,医学服务既是技术服务,又是艺术服务。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除掌握医学知识外,还要涉及心理学、伦理学、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具有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与基础修养;广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熟悉计算机化的专业情报信息系统;这些都是进一步扩展专业知识和技能所必要的。在高等教育的设置中,由于偏重于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教育而忽略了这些能力的培养,继续教育则能够提供这样的需求。

6 法国终身继续教育的启示

6.1 尽早制订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法律,履行政府对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职责 任何一件事情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都将失去生存的保障。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却惟独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的成人教育法律。各种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使成人教育行政工作缺乏一个有力的法律依据。

6.2 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07年我国立法确认了带薪休假的规定,切实落实该制度成为维持有效的继续教育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多数医师通过周末法定假日参加讨论会和学术专题会进行继续教育,但这样的再教育过程太短,无法深入针对一项问题进行了解。因此,更长时间的带薪休假可以满足深入的学习内容[7]。

6.3 利用新的信息技术进一步促进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 过去的再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越来越快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过分依赖于教材的传统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为追求最新研究进展而进行的在职继续教育,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有必要使用互联网、多媒体等方式快速、准确、大量地传播信息。以使得医学继续教育能够保证提供最前沿医疗动态成果,为寻求再教育的医疗工作者灌注新鲜的知识和技能[8]。

6.4 保障继续教育实施方法 应建议国家立法建立制度,使之权威化;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机构;选定建设基础培训和临床培训基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保证经费来源,把学校的基本的基础教育、毕业后的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纳入一个完整的医学教学体系,进行认证和具有一定年限的再次认证,把医学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演绎为终身教育。

总之,构建医学继续教育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优势,让从业医师们切实感到从医学院校毕业后再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知识视野和技能,真正成为技能超群、知识广博的国际化执业医师。

参考文献:

[1]夏蓉,丁文龙,黄钢.法国医学教育制度的特点及启迪

[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1):20.

[2]邓惠琼.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战略的思考[J].继续教

育,2001,15(2):11.

[3]魏兆瑜,王家骥.论全科医学人才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

[J].实用全科医学,20075(4):283.

[4]陈鲲.法国高等教育的特色[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

学报,2007(2),98.

[5]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

社,1999.

[6]张维.世界成人教育概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

[7]袁媛.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

育,2007(1):90.

[8]唐国瑶.法国医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J].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2007(6):64.

(收稿日期:2010206209 修回日期:2010207208)

署名的基本原则

1.主要收集数据者,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执笔撰写文稿。作为第一作者。

2.课题负责人参与整个研究过程,数据分析讨论,文稿修改等。作为通讯作者。

3.所有本研究组的硕士、博士、博士后,凡是在本研究组学习工作期间受到研究组的相关经费支持而获得的所有数据和相关资料,在撰文发表时,第一单位必须是实际研究单位。

4.研究组任何成员(无论离开的还是在学的),在发表与本组相关的学术论文时,成稿后必须经过本研究组的讨论和集体修改,方可投稿。任何人在没有通过研究组的修改讨论时,都不得擅自投稿。

5.进入本研究组的博士生、博士后,在总结发表其在硕士期间和博士期间的数据时,作者单位都要署原工作和学习单位,通讯作者原则上是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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