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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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判断
刑事辨认是一种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侦查手段,在侦破案件、查获犯罪人方面具有其他侦查手段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辨认已经被大量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

但是,国内外的大量案例也表明,刑事辨认活动很容易受到侦查人员有意无意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辨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会因此造成冤假错案。

据美国学者关于错案原因的调查分析,在199起错误定罪的谋杀案中,有49%的案件时由错误指认造成的;在120起错误定罪的强奸案中,有88%的错案可以归咎于错误指认。

①在我国,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错案中也可以看到辨认错误的影子,如湖北佘祥林涉嫌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涉嫌强奸案;湖南滕兴善涉嫌故意杀人案等等。

造成辨认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辨认的程序操作不规范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的有效审查判断机制。

因此,为防范辨认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必须加强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规定
(一)辨认笔录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我国的刑事立法一直没有规定和承认辨认作为法定刑事侦查之手段,也没有承认和规定辨认笔录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尽管条文不多,但是比起现行刑诉法做了较大的改动。

修改内容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了刑诉法,其他的还有对证据的概
念、种类的修改,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等内容。

其中第48条增加辨认笔录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明确了辨认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

(二)辨认笔录的性质之争
对于辨认笔录应当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学术界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辨认笔录的性质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于辨认笔录的证据种类的认识和具体操作都比较混乱。

1、辨认笔录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规定了七种独立的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辨认笔录被认为是一种依附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的证据。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辨认笔录与其他三类证据在主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

2、辨认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目前,修改后的刑诉法尽管还未实施,但是已明确规定辨认笔录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将辨认笔录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一方面,这是规范司法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但辨认笔录仍然具有独特的属性,即辨认是在回忆基础上的再认,与其他三类证据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将辨认笔录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大多数学者持赞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辨认笔录应当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为同一个证据种类的做法不妥。

辨认笔录虽是司法机关制作的,但其来源主体是被害人或被告人、证人。

这与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在来源上是不同的,性质也不相同。

二、辨认笔录存在的缺陷和危险
辨认笔录可谓所有证据种类中最不可信、包含最大潜在危险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多年来之所以没有规定辨认程序,也没有将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是考虑到了辨认所固有的缺陷,因此,之前在刑事诉讼中将辨认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错误的。

②这正是基于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缺陷和可能存在的危险的考虑。

辨认是在回忆基础上进行的有参照物的再认,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辨认难免会出现错误。

刑事辨认制度是一项实践中已经开始在摸索、运用,但远不成熟的侦查手段。

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表明,刑事辨认错误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

在现有研究成果中,有学者介绍了根据美国相关学者的研究结果而得出的可能导致辨认错误的几种原因:证人的相对判断、不恰当的暗示、目击证人的心态和情绪以及目击证人的确信度的污染等因素。

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影响辨认准确性的主体因素
1、辨认人的年龄
辨认人的年龄与辨认结论的准确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③根据年龄来划分,我国民事法律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由于心智不够成熟,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记忆力开始减退,尽管其辨认有时是可信的,但是毋庸置疑其记忆是有缺陷的。

2、辨认人的精神状态
辨认人的精神状态对感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不可控因素,这里所称的”精神状态”不仅指辨认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还包括辨认人受到的压力、辨认人的心理期望、自信心、态度和价值观以及心态和情绪等方面④,这些因素无疑都在无形中影响到辨认的准确性。

3、辨认人的性别、种族
研究表明,女性在面孔识别方面略好于男性。

⑤男性和女性在关注的事物方面是存在着差异的,这对评价辨认结论的准确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因为种族而影响辨认准确性的问题。

然而在美国,由于存在着明显的种族歧视,为种族而导致的辨认错误的案例比比皆是。

(二)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客体因素
除主体因素外,客体因素也影响着辨认的准确性。

辨认客体的暴露程度即被辨认人穿戴的多少、辨认客体的暴露时间即辨认时间的长短、辨认客体是否独特以及辨认客体外貌是否改变等因素,都会
影响辨认人的辨认结论是否会出现误差。


(三)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其他因素
1、环境因素
影响辨认准确性的环境因素很多,比如辨认时的光线问题、角度问题、距离问题、气候气温、地形地貌等等方面,都会影响到辨认的结果。

因此,在辨认的过程中,辨认的上述环境因素与案件发生时的差异越大,辨认结论出现错误的几率也会随之增大。

2、时间间隔
目击事件与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的越长,就越影响辨认的准确性。

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准确性会降低;另一方面,目击事件与辨认之间间隔的时间越长,辨认人所接触的信息也随之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干扰辨认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3、犯罪的种类
犯罪的种类和严重程度是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又一重要因素。

比如,研究发现在强奸案件中,由于案发时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和案后急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愿望,辨认错误的几率比其他案件要高很多。

上述因素只是笔者对可能导致辨认错误的主要因素的不完全总结,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因素还有很多,归结起来,我们把导致错误辨认的原因分为两种,即可控制的人为影响因素和不可控制的因素。

对于可控制的人为影响因素,比如,故意的暗示,可以通过设计成文法规则进行规则,并由此来减少错误辨认的发生;但对于不
可控制因素,包括人类感知能力的不稳定性、记忆能力衰落规律、辨认人受到社会心理压力以及办案人员过高的估计了辨认结果的准确性等,则需要办案人员和法官予以注意,并采取相关措施尽量防止其影响。

正是由于辨认的准确性受到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极易导致辨认结论的错误,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为防范辨认错误导致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蒙冤,必须有相应的严格的证据审查程序和规则。

三、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审查
导致辨认错误的原因除了在辨认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制、辨认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危险,另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缺少必要的审查与判断。

本次刑诉法虽然将辨认笔录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列入,但由于辨认笔录存在着特殊性,对其缺少必要的审查,其隐藏着的巨大危险性是值得注意的。

因此,为防范辨认错误导致错案的发生,必须加强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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