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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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建设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面对快速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如何正确引导,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既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其消极因素,就必须按照网络反腐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的内在规律开展完善的制度化建设,确保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制度性建设
中图分类号:f811.2 文献标识码:a
1 科学应对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必须要正确把握三个环节
1.1 建立高效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
网络传播“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处置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极为重要。一些网络舆情出现异常苗头后,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控制和有效引导,就有可能迅速扩大,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网上的舆情信息,特别是各种舆论监督信息,要亲自上网将了解舆情作为每天上班的必备功课,将网上舆情作为工作第一信号,将能否使用网络、能否发现舆情、能否应对舆情作为衡量工作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1.2 快速介入,做到准确定性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被曝光后,一些网民利用“人肉搜索”,将一些鱼龙混杂的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问题愈发变得扑朔迷离,更加激起其他网民对真相的渴求,很容易引起炒作。作为当事单位、
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都是回应舆论的第一责任人,无论网络监督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与自己有多大关联,都必须主动沟通信息,快速做出反应。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全面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坚持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准确认定事实性质,尽快弄清楚网民的真实诉求。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隐不瞒、实事求是地还原事实真相,让网民得到真实、透明的信息反馈,才能止住不实传言,获得理解和认同,避免节外生枝和事态恶化。
1.3 果断处置,做到一步到位
处置网络热点问题绝不能拖拖拉拉、推诿护短,要做到快速依法处置一步到位。一方面要防止隐瞒真相、推诿责任,消极处置的做法,努力避免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办事,防止因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但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努力避免因为处置失当引发新的质疑和事端。
2 加强网络监督,必须要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上下功夫
2.1 要建立畅通、规范的网络监督举报平台
网络监督作为当前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显示了强大的威力,但由于网络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范,以及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出现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或是利用网络打击报复等问题。首先,要通过制度规范网络监督平台,明
确网络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建立健全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举报、曝光、发表评论和报道的约束制度,以及网民自律组织职责和规范,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可能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举报信息进行有效引导、分流和承接,使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例如,继2009年开通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88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又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有的地方亦先后设置了“信访举报信箱”、“纪委书记信箱”和“监察局长信箱”等网络举报平台,制定了相应的网络举报信箱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举报办理制度,通过严密的程序性管理与相应的责任制度,畅通、规范网络监督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网络举报的作用,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2.2 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举报人保护制度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曾作过调查,公众给出的阻碍举报的因素中,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的占到34.9%。为鼓励举报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少地方也都推出了举报奖励制度,但领奖者了了。对此,在反腐斗争中,如何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力量,保护好举报人方面不容忽视。只有建立切实可行的,相当完善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比如尽快制定出台《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让那些害怕举报的人不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让举报人不必恐惧举报所带来的后果,才能让民众在伸张正义的同
时感受到依靠和保障,才能保护民众正义感的茁壮成长,民众以举报的方式参与反腐的道路也才可以走得更远。
2.3 建立网络舆论监督不作为责任追究机制
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备受瞩目,面对舆论监督,一些官员有的采取鸵鸟政策保持缄默;有的以堵、压、逃甚至恐吓的方式对待媒体。这些官员之所以害怕舆论监督,往往是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生怕媒体影响了地方形象和自己的政绩。正是基于此,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网络监督事件受理、查处、反馈的制度建设。有的地方相应出台规定:有干扰、阻碍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在现实实践中,又因为种种原因而打折扣,主要是并未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情形作具体规定,对于何种情形属于要被问责的范围,如何界定,经过什么操作程序等问题,往往无法落实。因此,要真正保障舆论监督,仅靠威慑条文是不够的,而需要具体的问责举措作为保障,亟需界定问责的范围,明确操作的程序,使问责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