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改错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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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XX县供销社经营科(简称甲方)

XX工艺社销售科(简称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副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经与乙方商定同意以下几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货物名称:草帽、草席。

产品规格:按双方议定规格(后附)。

订购数量:草帽500顶,草席700条。

产品单价:草帽每顶2元,草席每条8元。

产品总额:6600元。

交货时间:2004年12月5日。

交货地点:供销社仓库。

交货办法:由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仓库,不计运费。

付款办法:交付之日,用转帐支票一次付清。

本合同自鉴定之日起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产品规格(略)

甲方:XX县供销社经营科(盖章)

科长:XXX(盖章)

乙方:XX工艺社销售科(盖章)

科长:XXX(盖章)

公证机关:XX工商管理局(盖章)

参考答案:

1、立合同单位应该具有法人资格,去掉“经营科”、“销售科”;(单位的职能部门)

2、前言应表明平等互利原则,去掉“甲方为”;

3、总额要大写;

4、“不计运费”有歧义,改为“运费由乙方承担”;5、缺少违约责任;

6、落款也相应去掉“经营科”、“销售科”;

7、缺少签订合同的时间。

2007-11-01 11:27

[合同]一个畜生的笑话

看羊晚的新闻,当时就在电脑前笑翻了。该新闻是这样的:吉华工业区锦发五金磁电厂高薪聘请电工,某先生去应聘并得到工作后发现,这个厂子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签名之保证,是畜生”的条款。我们知道,小时候孩子经常发的誓言之一,就是“如果不如何如何,我就是小狗”,这条款与孩子发誓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与孩子不同的是,这是个合同,是成年人用的。

在一个成年人用的合同里出现这种条款应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制定该合同的人智商实在是有问题,基本属于大脑没长开;另一种就是实在不把别人当人看了。鉴于这合同中的用词是“畜生”,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该词的使用者是大脑没长开,同时在藐视别人的人格。也就是说该人两条都占了。

理由如下:说他大脑没长开是因为他居然认为这种词汇能保证合同的质量,这会让世界上所有工厂主管把牙都笑掉出来;也只有这么低素质的人,才会明目张胆地侮辱别人的人格。我们都知道一句话,叫做“你可以坏,但麻烦你坏得有点水平”。所以,这事最糟糕的地方也正在这里,对员工人格的藐视竟然没有合适的载体,只能发挥到这么业余的水平。

当然,如果从人权的角度我们也可以进行一次探讨,可我这次不打算这么做,因为这已经突破了我们常识的底线了,任何人都能知道这里面的荒唐之处。我打算讨论的就是智商的问题,换个时髦的词汇就是“素质”。

很简单,现代企业都知道,不尊重员工的后果,就是员工不尊重企业,即使任何一个没念过MBA的人都明白,最终企业主的利润高低,还是掌握在工人的手里,而工人是否违约,看的也根本不是畜生不畜生。凡是连这个都没想明白的人,不适合在现代社会生存。

可问题是这种事情就这么悍然发生了,这里面总要有一个原因。我个人觉得,企业主潜意识中就没把外来工当做与自己人格平等的人看待,为什么这样说?首先,合同是在两个人格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无论违约与否,雇主一方都无权否定被雇方的人格。其次,违约条款本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但“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本人签名之保证,是畜生”,显然没有把雇主违约后是不是畜生这一问题阐述清楚。当然,这个问题就不深入展开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歧视,现实中,不把外来工当人看的雇主还真不少。有关部门真应该考虑一下为这种低素质雇主提高准入门槛的问题。

至于谁是畜生,毕竟周围生活着很多智力水平正常的人。看见这件事,估计都不会把“畜生”的美名放到那些被迫签了这个合同的工人头上。一个人畜生与否不是靠条约来界定的,即使法律也不能宣判某人从此成为畜生。而那些枉为人的真正畜生们,同样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骨子里的东西,掩饰不了。假如畜生有天顿悟,我想他首先要做的应该是为自己感到悲哀。回过头来说,作为一个正常人我只能认为,谁写的这份合同,谁直接就可以把这个称号认领回家了。

签合同“定金”“订金”大不一样

因公司业务拓展,李先生在市区某车行订了一辆高级轿车,并交了1万元订金。可是到提货时,车行却表示没有李先生当初所要买的车型。车行除了退还给李先生订金外,不再给其他任何赔偿。李先生觉得很不公平,于是向有关方面询问,“为什么订金可以约束我,却对车行没有约束?”

车行违约只退订金

今年8月下旬,李先生在市区某车行预订了一部高级轿车。当时,他与车行签了一份订货协议,交了1万元订余,约定在10月底取车。9月初,李先生接到车行的电话,说李先生要的那种车型已经停产了,建议李先生多拿8000元购买新款的汽车,或者退还李先生所付的订金。由于李先生公司的财务已做好预算,所以就没有另换车型,而是要求退款。

虽然钱退回来了,但李先生认为,车行既然知道没货,就应该及时通知他。另外,到现在汽车还没买到,耽误了工作,这损失由谁来弥补?“如果是我毁约,有订金来约束我。现在是车行毁约,协议里根本就没有关于约束车行的条款,这对消费者不公平。”李先生说。

记者昨日下午致电该车行了解情况,一位销售员告诉记者:当时车行的确没有相应型号的车了,主要是这款车型已经停产,即将推出新款车,李先生来订货时,车行销售部门与仓储部门没有沟通好,车行已向消费者表示了歉意。但在当初所签的订货协议上没有规定如果卖方违约会对消费者有何赔偿,所以现在他们也没有解决问题的标准。

“定金”与“订金”不一样

记者随后就此向广东至诚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所李越律师表示,李先生的事情要视协议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李先生在协议书上签订的是“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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